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和会展项目百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推动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树立会展企业典型,提升广东省会展项目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水平,推动广东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我省会展企业百强、会展项目百强认定(以下简称会展百强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会展百强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广东省商务厅负责组织会展百强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企业,是指在广东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单位,主要包括主办、场馆和服务类会展企业。认定的会展企业应当具有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潜力大、辐射牵动强劲、服务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等特点,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对行业的发展和进步起到积极示范作用的会展企业。
第五条 主办类会展企业是指策划、运营展览会,设立展览会收支账户,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既可以是主办单位,也可以是承办单位。
场馆类会展企业是指拥有(运营)一定规模的展览场地(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具有为展览会提供配套服务的功能,并配置规范服务和管理的专业人员的单位。
服务类会展企业是指为展览会提供服务的组织。经营范围涉及展台设计搭建、展品运输、现场会务服务,不含展览主办单位、展馆企业和金融保险、餐饮酒店及旅行社等相关产业单位。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展项目,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专业展馆定期举办,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投资贸易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展览活动。认定的会展项目应当具有行业口碑好、影响力强、规模大、办展历史悠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高等特点。
第七条 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会展项目百强认定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 100 个。会展企业百强项目中,服务类企业不超过该项目认定数量的五分之一,场馆类企业不超过十分之一。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已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会展企业百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连续从事会展及相关业务 3 年(含)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完备,经营业绩良好。
(二)申报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有企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较好地对外展示公司形象。
(三)申报单位拥有专业管理团队,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有良好的反应能力和应急预案。
(四)主办类申报单位必须举办单个经济贸易展览会室内展览面积达 5000 平方米以上。场馆类申报单位必须拥有室内展览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且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
第十条 会展项目百强申报单位应是展会活动主办单位,展会活动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单位协商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协商书。展会活动主办单位为党政机关的,可由组委会秘书处或主办单位授权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会展项目百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已在广东举办过 3 届及以上。
(二)近 3 届展览面积达到以下规定:在省内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市及省外举办的,每届达 30,000 平方米及以上;在省内上述城市外举办的,每届达 20,000 平方米及以上。
(三)有相关配套活动和品牌推广宣传活动举措。
(四)申报项目举办期间,主(承)办单位、搭建单位、参展商等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负面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涉及的主(承)办单位,必须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展览相关工作,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商服贸函〔2022〕48 号)要求,积极报送相关数据,并愿意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涉及的主(承)办单位,近 3 年无偷税漏税行为、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无不良诚信记录等记录。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会展企业百强每三年认定一次、会展项目百强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五条 申报。有申报意愿的单位向当地市会展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订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事项负责。当地市会展主管部门在申报推荐表上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等情况,受理单位应提醒其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初审。广东省商务厅组织对各地市会展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根据评定指标,对每个申报企业和项目进行评分,按照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会展企业百强和会展项目百强的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复核。广东省商务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九条 公示。在广东省商务厅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广东省商务厅认定为“XX-XX 年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或“XX年广东省会展项目百强”,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织会展百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会展业各有关推介活动、宣传材料中予以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宣传时可冠名使用“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称号或“广东省会展项目百强”称号。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等政府部门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享受广东省商务厅官方宣传平台的推介。
第二十五条 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按要求报送与认定工作有关统计数据、信息和发展情况等材料。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广东省会展企业百强”、“广东省会展项目百强”名录动态更新机制。当名录有新增、减少等变化时,及时进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相关企业或项目退出会展百强名录:
(一)百强企业或百强项目所涉及的企业发生偷税漏税行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况的;
(二)申请退出会展百强的;
(三)评分排名超出该项目认定数量的。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承诺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核实提供虚假数据,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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