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省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我厅起草了《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4年8月15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在线提交方式反馈我厅,邮件或信函主题请注明“《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亲笔签名并附上联系方式。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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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8月5日
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广东省社会科技奖)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社会力量在激励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社会科技奖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社会科技奖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称设奖者)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省内个 人、组织设立,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推进 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活动中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组织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广东省社会科技奖: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 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评选、认证 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及依据各 类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属于比赛竞赛类、展览展会类、信息发布类的评选;
(四)以本单位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评选;
(五)以选树宣传先进典型为目的的评选;
(六)面向全国或者跨省的社会科技奖。
仅以科技管理、科技服务和图书、期刊、专利、产品、视听 作品等为对象的评选,以及与科学技术不直接相关的奖励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家精神,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做到依法办奖、规范 运行、诚实守信、信息公开,走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发展道 路。
(一)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突出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二)坚持学术性、荣誉性,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
(三)坚持“谁办奖、谁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一)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面向全省的学科或行业领域的 社会科技奖;
(二)区域性社会科技奖:面向省内行政区域的社会科技奖。
第七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停办、重大事项变更、年度奖励活动开展情况等应当及时主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应当征询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 主管单位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二)区域性社会科技奖应当征询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 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意见和建议后,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 门报告。
第二章 奖励设立
第八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在重点学科和关键领域创设优势集中、具有区域特色和产业特色的高水平、专 业化社会科技奖。鼓励面向青年和女性科技工作者、基础和前沿 领域研究人员设立奖项。
第九条 设奖者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觉遵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设奖者是省内非营利法人的,可自行承办。设奖者不是省内 非营利法人的,应当委托一家具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能力和条件的省内非营利法人作为承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承办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科学技术奖励所涉学科和行业领域发展态势;
(二)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三)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 未被有关部门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承办机构负责社会科技奖的日常管理、评审组织等事宜,不 得再以任何形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或者合作承办。
第十一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按照设奖类型及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设立科学技术奖有关情况,并按照要 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奖目的以及必要性、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 资金来源、奖励范围与对象、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与已有同类社会科技奖的差异说明。
第十二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制订奖励章程,树立正确价值导向,强调奖项学术性和荣誉性,避免与相关科技评价简单直接挂钩,并明确以下事项:
(一)设奖目的、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 奖励周期等基本信息;
(二)奖励范围与对象;
(三)奖项设置、评审标准、授奖数量等;
(四)组织机构、受理方式和评审机制等;
(五)奖励方式;
(六)争议处理方式;
(七)撤销机制和罚则等。
第十三条 奖励名称应当符合设奖宗旨,与承办机构性质相适应,一般按“设奖者的规范全称+科学技术奖”(如“XXX 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形式命名。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家”、“中国”、“中华”、“全国”、“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广东省”、“广东”、“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名称中带有上述字样的组织设奖并在奖励名称中使用组织名称的,应当使用全称;
(二)不得使用与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者 其他已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国际知名科技奖相同或者容易混淆 的名称;
(三)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犯他人权益,以组织名称、 自然人姓名以及商标、商号等冠名的,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四)以功勋荣誉获得者姓名冠名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部 门批准。
第十四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具有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规模,在奖励活动中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 方式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资金使用应当相对独立,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科学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承办机构在同一学科或者行业领域承办的奖励,应当 做好统筹设计,注重精简规范;
(二)下设子奖项不得超过一级,各子奖项间应当界限清晰;
(三)设立奖励等级的,一般不得超过三级,对作出特别重 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四)按照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授奖数量和比例,合理 设置不同奖励等级授奖数量。
第三章 奖励运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 应当按照设奖类型,及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 供相关的变更材料。
第十七条 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并将 相关情况抄送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年度报告应当包 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自查;
(二)工作总结(受理情况、形式审查、奖励评审等);
(三)奖励数据(统计数据、奖励结果等);
(四)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奖励受理、评审、监督等机制,通过固定网站或者其他公开渠道如实公 开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励章程、评奖结果、办公场 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不得受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社会科技奖。
第二十条承办机构应当在奖励活动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类评价,完善同行评议,遵循科技伦理规范,加 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承办机构应当设立由精通相关学科或者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科学道德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应当独立开展奖励评审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不得利用奖励评审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 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 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四章 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设立、运行提供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 程序、专家智力支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推动广东省社会科技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行业性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协同监 管。
区域性社会科技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 督管理,承办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做 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书面报告情况,编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目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官方网站公布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广东省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 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 氛围。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广东省社会科技奖进行监督,公开举报受理渠道,接受监督举报, 发挥社会监督、公众监督、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纳入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目录的承办机构,按程序择优给予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鼓励 从获得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的优秀人才和重大成果中提名省科学技 术奖。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广东省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法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以科学技术奖名义设立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奖励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的广东省社会科技奖,应当按照本办 法要求对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并向省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