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公告〔2024〕4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要求,规范对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可在2024年9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至:skjt_sysc@gd.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1304室;
三、通过传真方式传真至:020-83163842;
四、在线提交。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9月5日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仪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 号)等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仪,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或省属国有资本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主要用于军工用途的,安装验收后投入使用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非独立使用的仪器配件,超过资产报废年限但仍在使用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大仪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目的是引导管理单位规范管理、调动相关人员共享服务积极性,提升大仪利用率,进而提高财政资金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章 评价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评价考核对象和周期。评价考核对象为在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广东省实验室(含分中心)等科研事业单位;评价考核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第五条 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情况和运行使用情况两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组织管理情况(40 分)
1. 管理制度建设。包括大仪新购查重、运行维护、开放共享、激励措施等制度。
2. 大仪入网情况。包括单位大仪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可预约大仪比例。
3. 集中集约化管理。纳入单位级公共实验室(单位统一管理, 面向内、外部开放使用的实验场所及设施,如校级测试中心等) 的大仪原值占应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
4. 大仪开放情况。已纳入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开放的大仪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仪的总原值比例,以及仪器填报信息的完整性。
5.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 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45 分)
1. 大仪运行机时。大仪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2. 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本单位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3. 空闲大仪运行情况。机时数不足国家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通用仪器 1400 小时,专用仪器 800 小时)85%的大仪运行使用情况。
(三)开放服务成效(15 分)
1. 对外共享服务。包括服务内容、合同数量、合同金额、用户数量等。
2. 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服务外单位,特别是服务我省企业研发任务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第三章 评价考核奖励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厅按年度对管理单位进行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具体工作委托广东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承担。
第七条 评价考核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财政厅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 明确具体内容和要求,公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二)提交材料。被考核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并依托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www.gdkjzy.net)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集中审核。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评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广东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客观数据, 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不少于 10%的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管理单位大仪运行使用和开放共享的相关原始记录等。
第八条 对管理单位按高校、科研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并根据拥有大仪原值规模进行分级,分类分级排名和奖励。结合集中评审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每个类别和级别的前30%左右为优秀等次,总分60 分以下为较差等次, 其余为合格等次。
第九条 评价考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奖励对象与奖惩措施
第十条 对评价考核等级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分级分类给予后补助,补助标准为 20~50 万元/家。最终补助数量和金额结合当年度预算和考核情况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后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 年修订)》(粤财规〔2023〕3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限期一年整改,暂停评价考核一年,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考核,整改期申报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时限制新购大仪。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较低、开放共享较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校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
第十三条 对于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管理单位,当年评定为“较差”等次,并按程序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十四条 利用本省财政资金购置大仪后,不履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管理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24 年X 月 X 日起施行,试行期 2 年。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科研仪器使用效益,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 号),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在充分调研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科技创新实际,参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 93 号),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
(二)政策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5〕347 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 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 93 号)。
三、主要内容
《广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共十六条,第一条至第三条,说明起草依据和目的;第四、五条,明确评价考核对象、周期和内容;第六条至第九条,说明了评价工作流程、评价结果分级;第十条至第十四条,明确奖惩机制;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解释权和有效期限。
四、细则要点
(一)总体考核内容参照科技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二)对考核单位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单位按高校、科研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分类,并根据拥有大仪规模进行分级,充分考虑管理单位职能区别和不同仪器规模的管理难度,分类分级排名和奖励。
(三)引导集中集约管理,纳入单位公共实验室管理的大仪通常拥有更高的机时,配备更专业稳定的团队,实现更便利的预约。考核纳入单位级公共实验室的大仪原值占可用于共享的大仪总原值的比例,引导各单位对大仪集中集约化管理。
(四)结合我省现状,通过考核引导各管理单位完善公开的大仪信息,便于用户精准便捷获取所需信息。
(五)重点关注机时数不足国家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85%的空闲大仪使用情况。
(六)引导面向产业对外开放服务,重点考核服务内容、合同数量、金额、用户单位数量等,特别是服务企业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