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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10-15
浏览量:200

  各有关单位:

  2020年,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现已到期。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我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省内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填写,并以单位名义于2024年10月23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附件:1.《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省科技厅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1

  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实施方 案的通知》(粤府〔2018〕84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财府办 〔2022〕14 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粤府〔2023〕34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聚焦九 大重点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 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现代种业和精准农业、现 代工程技术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发达国家 管制技术、产业补短板技术、重大公用技术,形成一批新产品、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和重 大装备的自主可控,为广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注重发挥省委科技委的统筹协 调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 业机构)、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工作。

  (一)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负责制 定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的管理办法、专项实施方案等文件, 编制及发布指南,报批立项建议, 申报资金预算,监督项目全过 程管理,指导专业机构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具体项目管理工 作。

  (二)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资金预算, 审核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绩效目标等,办理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资 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双监控” , 与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开展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绩效评价等。

  (三)专业机构按要求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具体项目管 理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技术创新就绪度评估、 知识产权评议、科研伦理审查和项目财务审计等工作。

  (四)项目推荐(主管)单位按规定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 好项目的推荐审核,共同开展监督监管工作。

  第四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原则上通过广东省科技业 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进行全过程管 理,所产生的科技项目数据按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分 级管理。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五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旗舰(重大)专项与重点专 项两个层次组织实施。旗舰(重大)专项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省 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集中力量、重点投入、体系化布局,以优势科技力量支撑重大任务实施,专项实施周期内,省级财政投入一 般在 5 亿元以上。重点专项瞄准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动 态布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施重点突破,着力提升产业 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科研机构、行业 协会、企业等可研究提出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专项设立建议, 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后,经集体研究确定。其中, 旗舰(重大)专 项应当制订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支持方向、组织方式、实 施计划和预算安排等,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组织与立项

  第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省科技厅征集企业、高校院所、 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级以上市科技主管部门等主体的 需求建议,综合研判科技安全风险应对需求,并结合国家有关部 委项目布局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申报指南。其中, 与产 业相关的指南需求应主要来自于企业或应用一线单位。

  第八条 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目标任务、考核指标、 拟立项项目数量、遴选方式、资助方式与额度、实施周期等。项 目遴选主要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战略性、紧 急性、突发性任务,或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申报指南 方向,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确 定立项项目。部分申报指南可根据需要设置后补助、“补改投”、 “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专题。

  第九条 除有保密要求和涉及敏感信息外,申报指南应面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征求意见,并开展指南评议。

  第十条 指南可采用公开或定向方式对外发布,并合理安排发 布时间,其中申报指南内容应合理控制查看范围。

  第十一条 科研能力和条件较强、运行管理规范、无不良科研 信用记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和港澳地区相关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均可按要求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整合省内外优 势资源,产学研结合,自主组建团队,组织编制申报书,签署分 工协议,明确资金分配,并通过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部分不符合线上提交条件的经专业机构同意后可线下提交相关申 报材料。原则上,项目牵头单位应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条 件,且同一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 5 家。

  第十三条 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 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能实质 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并承诺保障充足的时间投入。原则 上项目负责人须来自项目牵头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应对推荐项目严格把关。各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应对推荐项目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 按要求对项目牵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可对参与单位进行 现场考察。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截止后,省科技厅围绕项目的牵头单位资 质、参与单位资质、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经费投入情况、申报 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开展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评审评议环节。原则上,采用竞争择优方式组织申报的项目,如 有效申报数量低于 3 项的,视为竞争性不足,不进入评审评议环 节,该专题(项目)不予立项;特殊情况下,可不作有效申报数 量和拟立项数量比例要求,但应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制订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方式、 评审标准、专家组构成、专家抽取方式、评分计分规则等内容。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议,如需采用技术就绪度评估、知 识产权评议等多维度评价方式的,应与项目评审同步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在评审评议基础上,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 相关项目的现场核查,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并征求 省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审议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按程 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任务书管理有关规定提交任务书,经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审核 推荐,由省科技厅审核并组织签订。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分配方 案(项目经费可分期拨付)并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程序下 达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 各级地方政府、企业等与省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实施,积极争取 纳入央地协同重大科技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响应科研攻关,可适当简化立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尽职履行项目组 织实施的主体责任,组织召开项目启动会,落实配套资金和其他 条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动项目研究顺利开展,及时向 项目推荐(主管)单位和专业机构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 与重大问题,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财政资金绩效负责。项目参与单 位、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协调、调 度、督导等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内容。项目牵头单位和参 与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风险 防控和科研日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业机构协调召开项目启动活动,全面了解项目 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研究处理项目牵头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 重大问题。在项目实施的关键节点,及时向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有 关意见和建议,并以专项为单元按年度向省科技厅报告总体执行 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启动实施后,省科技厅适时组织开展动态评 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后续拨款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 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调整、验收等过程管 理按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成果管理与监督评估

  第二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落实国家与省级科 技报告与成果登记制度,推广项目产生的重大创新产品,促进技 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广东省内单位牵头申请,项目成 果应优先在广东境内实施转化应用。省创新创业基金等政策性基 金应优先投向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成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 成果在广东落地转化。

  第二十八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应规范化标注省重点 领域研发计划项目成果,并将第一标注的项目成果作为验收与评 估的确认依据。其中,中文应标注: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字样和项目编号,英文标注: “Supported by Guangdong S&T Programme ”。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监督评估、科研诚信、科 研伦理、科技安全管理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过 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将省重点领域研发计 划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

  第三十二条 采用“业主制”“后补助”“补改投”等方式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 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3 年,由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粤科规范字〔202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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