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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绿美广东生态建设 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 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量:39

  为规范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研究起草了《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来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100号(邮政编码:510030);联系人及电话:陈仨珂,020-83135807。

  附件:

  1. 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编制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21日

  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

  (绿色循环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以下简称“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和《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业绿色循环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循环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推动工业领域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预算申请,抽查复核各地入库项目情况,制定各地市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下达资金项目计划;按要求对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指导各地市做好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全省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下达拨付绿色循环发展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将绿色循环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运用于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等。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现场核查和评审,负责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及支持项目的奖励比例和额度,负责项目的公示以及项目计划下达、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资金支出进度和绩效自评,接受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下达拨付项目资金;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支持对象:

  (一)绿色循环发展资金事后奖励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省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可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为重要佐证材料。

  2. 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

  3. 存在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

  4. 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申报。

  5. 已获得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省本级实施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支持范围: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2)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再生利用)项目,(3)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实施的固体废弃物减量化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不低于6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不低于300万元。

  2. 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2)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再生利用1万吨/年,(3)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

  3. 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4. 项目设备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设备投资额(不含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且应遵循发票金额(不含税)与付款金额(不含税)从小原则。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或“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支持的省本级实施的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能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等项目。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支持方式:

  (一)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项目单位。

  1.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珠三角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30%,且下限不低于60万元,上限不超过1000万元。

  2.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直接奖励。

  (二)省委、省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四章 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十二条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发年度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入库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等,并负责省本级项目的申报。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发本地市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通知逐级提交申请至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认真审核。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竞争性评审(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除外),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对评审通过项目实施内部复核,按规定程序经集体研究审议并报批后确定入库项目,并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及入库项目绩效指标进行综合排序。同时,组织上线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系统,按程序在规定时限内正式行文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入库项目不等同于最终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结合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等,编制各地市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制订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公示后在规定时限内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下达本地市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细化绩效目标;同时将本地市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地级以上市的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原则切实抓好项目竞争性评审和遴选,加强项目审核把关,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和资金项目申报骗补。

  第十八条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按照当年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流程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申报通知。

  (三)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分配结果。

  (四)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

  (五)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审核地级以上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制订全省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全省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订并申报本地的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根据省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绩效目标信息,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全面监控并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报告抄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适时开展监督核查;检查核查结果运用于预算编制等工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市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绩效跟踪督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制造业绿色循环发展。我省从“十一五”起每年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进我省制造业绿色化提升,在原有财政政策基础上,我厅拟继续设立省级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粤港清洁伙伴项目。为规范省级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管理,2024年4月我厅起草《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管理实施细则》,经征求省级部门和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形成《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

  (三)《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6章26条,分别为总则、职责分工、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3条,主要说明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定义、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内容。

  (二)职责分工。共5条,主要明确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分工。

  (三)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共3条,主要明确了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等内容。

  (四)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共7条,主要细化了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流程和有关要求。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共6条,主要规定了信息公开、绩效评价、项目跟踪管理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要求。

  (六)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解释权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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