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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5
浏览量:9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文化站、区非遗保护单位:

  《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司法局行政规范文件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专此通知。

  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8月25日

  (联系人:谢德明,联系电话: 020-81191158)


  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我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强对名录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指对进入《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有保护职能的直接管理单位。

  第三条 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申报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向社会公示,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区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区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保障体制和实施细则。

  (二)每年安排相应保护经费对部分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扶持。

  (三)每年组织宣传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和交流活动。

  (四)组织建立荔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

  (五)每年组织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检查。

  (六)对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负责组织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主要包括: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六)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七条 利用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防止歪曲与滥用。

  第八条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含有商业秘密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通过传统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教育、大众传媒等手段,宣传、普及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者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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