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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量:11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4 日


    广州市白云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 大的意见《》广州市促进消费提档升级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扩大消费需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商贸服务业企业”,是指批发业、零售 业、住宿餐饮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 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居民修理服务业等行业中的民营 企业。


  第二章 支持方向、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支持方向。

  (一)引进培育优质企业。对新注册并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扶持培育重点企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经营情况良好的重点商贸服务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支持大宗商品交易企业(现货交易)。对于从事大宗商品交易且经营数据、增速均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四)鼓励招商载体引进优质企业。对于引进商贸服务业企业、平台企业并促使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商业楼宇、园区、平台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给予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白云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法违规经营业务,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税务、金 融等风险由企业承担。

  (二)符合白云区“1+4+N”惠企政策所规定的认定和扶持 条件。

  第五条 引进培育优质商贸服务业企业。对于当年新注册或 首次纳入白云区“四上”企业统计的企业给予扶持(以新增白云 区经济贡献为扶持核算基数)。

  (一)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申请当年对白云区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的6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1. 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 亿元以上。

  2. 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 亿元以上。

  3. 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

  4. 营利性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 亿元以上。

  (二)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申请当年对白云区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1. 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 亿元以上。

  2. 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 亿元以上。

  3. 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2 亿元以上。

  4. 营利性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 亿元以上。

  (三)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申请当年对白云区地

  1. 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 亿元以上。

  2. 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 亿元以上。

  3. 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5 亿元以上。

  4. 营利性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10 亿元以上。

  (四)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申请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9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 万元:

  1. 批发业新增销售额达到300 亿元以上。

  2. 零售业新增销售额达到100 亿元以上。

  3. 住宿餐饮业新增营业额达到20 亿元以上。

  4. 营利性服务业新增营业收入达到30 亿元以上。

  第六条 推动重点存量商贸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当年经营数据和增速均达到一定要求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标准扶持。

  (一)重点批发业企业。

  1. 企业当年销售额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4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 万元。

  2. 企业当年销售额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500 万元。

  3. 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6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0 万元。

  4. 企业当年销售额3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3000 万元。

  (二)重点零售业企业。

  1. 企业当年销售额3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4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 万元。

  2. 企业当年销售额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500 万元。

  3. 企业当年销售额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6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0 万元。

  4. 企业当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3000 万元。

  (三)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1. 企业当年营业额5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以 上,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40%给予扶持, 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 企业当年营业额2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500 万元。

  3. 企业当年营业额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6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1000 万元。

  4. 企业当年营业额2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0 万元。

  (四)重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1.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5%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4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200 万元。

  2.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20%以上, 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扶持,最高 不超过1000 万元。

  3.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5%以 上,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60%给予扶持, 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4. 企业当年营业收入3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以 上,按照当年对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70%给予扶持, 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大宗商品交易企业(现货交易)。 对当年经营数据和增速均达到一定要求的大宗商品交易企业,按以下标准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当年对白云区地 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总额:

  (一)企业当年完成销售额5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10% 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0.5‰给予扶持。

  (二)企业当年完成销售额5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达到 5%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0.55‰给予扶持。

  (三)企业当年完成销售额100 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正增 长的,按照销售额的0.6‰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招商载体引进优质企业。对于引进商贸服务业 企业10 家以上并促使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商业楼宇、园 区、平台以及其他招商载体的运营管理方,按照入驻企业首年对 白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此项扶持 可累加,招商载体运营方可以因当年多家企业入驻统一核算获得 扶持,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第九条 总部企业须以集团名义统一申报项目扶持;同一企 业每年只可申报一项扶持。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纳入扶持范围:

  (一)已享受“一企一策”扶持的企业或项目。

  (二)未达到《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产业项目进驻协议》承诺数值的招商项目。

  (三)新注册企业通过与关联企业以转移销售额(营业额/ 营业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对白云区地方经济贡献和新增营业收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措施属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云 府办规〔2021〕1 号)规定的“1+4+N”政策体系,未尽事宜以 上述规定为准。本措施涉及“达到”“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 含本数。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政策申报具体条件及要求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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