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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大力支持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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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河区大力支持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天河区 AIC 五条)


  为抢抓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试点扩大的机遇,推动天河区金融资产投资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我区“12126”现代产业体系,联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社会资本各类资本加大投资力度、丰富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升级,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对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首次在天河区实质开展业务运营,并对天河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贡献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照《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穗府规〔2023〕6 号)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市支持金额 50%配套资金支持,单个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不超过一次性 2000 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 对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其实际市场化债转股及其他相关股权投资规模,从实质开展业务经营后第二年起连续给予 4 年的奖励支持。其中:当年实际在投规模累计 5 亿

  元(含)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超出 5 亿元的部分每增加 1亿元,奖励 50 万元。同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获得的投资规模奖励,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750 万元。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质开展运营,第五年末资产总规模达

  200 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第三条 人才要素保障。

  (一)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根据《广州市天河

  区加快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穗天商务规字〔2025〕2 号)中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给予重点金融机构人才奖励以及强化专业人才激励相关支持。

  (二)优化人才生态保障,打造宜居宜业“天河优享”人才生态,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给予人才落户、人才绿卡、人才公寓、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具体依据区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四条 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天河区开展直接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推动市区两级产业投资基金、保险资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合作,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打造股权投资新生态。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的对象是从事金融资产投资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业、机构等。

  (二)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未作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四)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相关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支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支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本措施自公布之后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12 月 31 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八)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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