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充分发挥会展业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持续推动会展业规范化发展,我厅草拟了《广东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5年9月14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fumaochu@gd.gov.cn。
附件:广东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商务厅
2025年8月15日
广东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充分发挥会展业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持续推动会展业规范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发展原则】
本省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围绕服务生产、促进消费、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坚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数智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强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政府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制定促进会展业发展政策,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
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的行业促进、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统计、消防救援、海关、税务、贸促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
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区域合作、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会展行业组织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会展统计分析、评估、信息交流和行业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促进和发展
第七条 【规划引领】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鼓励与城市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战略布局有机结合,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策引导】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重点支持会展企业壮大、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会展数字化与绿色低碳化、人才培养与引进、会展业宣传推广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出台相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行政区域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场馆建设】
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会展场馆,根据需要加强会展场馆建设和改造。
新建会展场馆应当满足布局合理、功能优化、交通便利的要求,并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投资者参与会展场馆和配套设施建设,推进政府投资的会展场馆市场化运营。
第十条 【企业培育】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重点会展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企业。
鼓励中小会展企业通过模式创新、人才引进、战略合作等方式,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中小会展企业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发展。
第十一条 【品牌培育】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资源优势和产业特点,鼓励本行政区域企业创办、培育品牌会展,引进品牌会展;鼓励会展题材创新,培育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特色品牌会展。
第十二条 【国际化培育】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际会展组织联系,建立国际会展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机构和会展活动,推动联合国相关机构和会议、展览等方面的国际组织入驻本省或者设立办事机构。
本省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省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
鼓励广东省会展企业培育境外自办展项目,打造境外优质会展平台,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服务促进中国企业商品、服务“走出去”。
第十三条 【产业联动】
鼓励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信息、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发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粤港澳大湾区服务贸易大会等会展平台作用,促进广东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会展协同发展】
支持广州、深圳市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支持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结合自身特色培育会展平台。鼓励港澳会展机构在广东省内独立办展,支持大湾区内地城市与港澳共同制定“一展三地”“会展北上”的重点会展清单,围绕大湾区重点产业举办品牌会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平台。
鼓励广东省会展行业组织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鼓励粤港澳大湾区会展业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联合办展参展等方式加强合作,对接国际高端会展资源,提升境内外组展办展水平。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和引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当地会展业发展相适应的会展人才培训、考评与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省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省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会同有关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省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财税扶持、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所产生的中介费、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按照规定在成本费用列支。
第十六条 【数字化转型】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开展策划运营与服务管理创新,发展新兴会展业态。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数字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绿色化运营】
积极发展绿色会展,推动会展场馆在设计、建设、使用等方面应用节能环保技术。在会展活动中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和低碳技术,采用可循环再生材料,重复利用标准化模块化会展产品,支持绿色会展的办展主体、专业展馆发展。
第十八条 【标准化建设】
省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完善本省会展业标准体系,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提升本省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第三章 服务和规范
第十九条 【备案管理】
举办单位在会展活动举办三十日前将活动名称、主题、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向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备案;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志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在广东省内举办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各地级以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会展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办单位的申请为备案的会展活动提供宣传推介、信息咨询、政务协助等服务。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
第二十条 【优化服务】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与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举办单位申请年度内在同一场馆举办同等规模、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会展活动的,相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采取一次许可的方式办理。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会展举办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制定会展安保服务人员配置、安防设备设置、现场消防设施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和设施配置等标准或要求,并对外发布。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信息共享,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会展信息发布】
举办单位发布会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应当客观、准确、真实,与有关部门许可、备案的事项一致。
举办单位变更会展活动名称、场所、时间事项或取消会展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参展单位、场馆单位,并向社会公告。已经办理许可或备案的,还应当告知原许可或备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重大会展活动综合保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的分级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医疗保障、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保障机制,细化保障机制的启动条件、责任分工和申请流程等,并根据举办单位申请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综合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展场馆安全管理】
会展场馆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保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和引导标识。
场馆单位应定期维护会展场馆及其设施,指导举办单位、参展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做好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场馆单位应当与举办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展活动安全管理】
举办单位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会展安全主体责任,制定会展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举办单位、参展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消防救援、卫生、环保要求布置会展活动现场。搭建会展活动临时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应对。
会展活动期间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举办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性质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参展规范】
参展单位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展示假冒伪劣、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依法禁止展示的展品,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与主题不符的展品或者从事其他与主题不符的活动。
参展单位在会展活动中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举办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其展品或者取消其参展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举办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参展项目和产品标注知识产权标识的,应当符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展场馆醒目位置公布市场监管、版权管理等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会展统计】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会展业统计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
会展活动举办单位、会展场馆应当及时、全面、准确提供会展活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非营利性展示活动】
对非营利性展示活动的促进、服务和规范,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二)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展览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包括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三)举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实施方案和计划,统筹、组织和安排会展活动的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参展单位,是指将物品、技术、服务等在会展活动中展示交流的单位。
(五)场馆单位,是指为会展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六)会展服务单位,是指在会展活动中主要为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参展单位、观展人员等各方提供搭建、物流、餐饮等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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