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全面提升专利申请预审质量,更好地服务广大备案主体,推动广州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创新发展,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和《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公开征求意见,对现行的《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工作指引(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指引(2025修订)》,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8月20日
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指引(2025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支持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州中心”)专利申请预审质量与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 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6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 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 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广州中心负责广州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及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广州中心受理的产业领域内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广州中心登记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之前,由广州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六条 广州中心对专利申请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广州中心鼓励备案主体配备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申请预审事务,保障自身的专利申请质量。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广州中心建议备案主体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公布的专利代理机构精准服务保障名单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
第七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州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备案主体管理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应涉及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或者新材料领域(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并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创新实力强,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和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专利工作基础,原则上需拥有 1 件及以上作为第一申请人原始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五)近一年内,无重复专利侵权、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领域的失信行为等不良行为和记录;
(六)经营范围不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业务;
(七)承诺积极配合广州中心工作,遵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申请预审,积极参加广州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九条 存在本指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申请备案。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客观、真实反应技术研发创新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研发人员(原则上需提供 3 名及以上主要在职研发人员,以及联系人近三个月的在该申请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研发投入(原则上需提供近两年任一年度的研发投入相关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表,特殊情况可提交其它研发投入、科研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研发设备、研发场所等;
(四)广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递交备案材料;广州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率、有效专利数量、是否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况(不限于上述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取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对纳入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通过后,广州中心将定期公布备案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备案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广州中心发布的备案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自备案审核通过(预审平台显示为“局审核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广州中心申请专利申请预审,视为放弃备案资格,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知识产权负责人、
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联系方式必须为该联系人手机号码,广州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注册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经核查存在信息未及时更新的,暂停预审服务,直至完成变更审核。发生变更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的更新,若变更联系人,需提供变更后的联系人近三个月的在该申请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停预审服务。
第十五条 对于已备案主体近三年内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暂停预审服务,待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并提交以下材料至广州中心后,恢复预审服务:
(一)企业需提交近三年内全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主动撤回或申诉成功的证明材料;
(二)科研院所、高校、医院需提交近三年内全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排查清单(需注明主动撤回、申诉成功等情况),并提交加盖公章的整改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必要时广州中心会采取约谈或现场核查的方式辅助预审工作的开展,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广州中心的约谈或现场核查工作的备案主体,暂停预审服务。
第三章 代理机构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在广州中心登记后,方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代理机构仅需登记,无需备案。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且成立年限应大于等于 1 年,信用等级为A 级及以上;
(二)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或者《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近一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申诉成功的除外;
(四)承诺积极配合广州中心工作,遵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管理规范,及时跟进有关专利申请预审,积极参加广州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广州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广州中心对代理机构登记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登记方式、要求和材料以广州中心发布的登
记通知及相关工作调整通知为准。代理机构应保证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为B 级及以下;
(三)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广州中心的约谈或现场核查工作。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州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对违反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规定或不配合预审管理相关工作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给予终止当前预审服务、提醒、暂停预审服务以及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处理措施。广州中心对被认定为违规的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发出通知,并将相关情况呈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广州中心不定期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专利申请预审申请质量、数量、配合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提交预审案件时应签署《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预审的有关规定,符合《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等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专利申请预审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后(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答复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未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提交与预审案件无关的内容等情况;
(三)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不计入在内);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五)无法提交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选择撤回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予以提醒;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以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且无正当理由;
(七)预审案件联系人信息与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涉嫌不匹配,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联合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必须是广州中心的备案主体;
(九)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十)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收到广州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工作日)进行正式申请,提供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广州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 格式的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 48 小时 (以工作日计算)内完成网上缴费或在预审系统中向广州中心提交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在收到广州中心预审结论前,对相关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六)缴费信息(缴费人、缴费人户名、收据抬头等信息)与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不匹配;
(七)其他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申请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初审阶段中,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二)经预审合格后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要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 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审查员要求除外);
(六)长期(原则上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不完成办理登记手续;
(七)无法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诉材料且拒不撤回;
(八)其他因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而被取消加快标记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一到六个月:
(一)一个季度内,因违反《承诺书》、《申请须知》、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两次提醒的;
(二)委托未在广州中心登记的代理机构、或被广州中心暂停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或委托无资质代理的机构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三)备案主体半年内提交 5 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四)备案主体一天内提交 3 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五)代理机构半年内提交 10 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六)代理机构一天内提交 5 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5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七)近半年内,预审管理平台账号、密码遗失两次及以上或联系人频繁变更;
(八)不配合广州中心预审管理相关工作;
(九)其他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专利申请相关规定、广州中心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预审涉嫌存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7 号)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案件的预审服务,一个季度内给予两次提醒的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一年:
(一)向广州中心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
(二)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 3 件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三)代理机构被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维持年限不足 2 年且均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五)一年内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申诉未通过;
(六)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 号)规定的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七)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或《申请须知》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
(八)对预审人员做出人身攻击、恐吓、威胁、要挟等行为,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九)违反本指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取消代理机构登记,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
(一)一年内提交 10 件及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预审案件,预审申请案件不合格率≥70%(包括撤回的预审案件);
(二)在注册或备案阶段所填写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三)备案主体一年内有 2 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且申诉未通过;
(四)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相关业务,或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五)代理机构注册关联公司,其公司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进行备案或为提交预审申请案件提供便利;
(六)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七)代理机构假借预审业务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情形;
(八)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广州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联系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广州中心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 备案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广州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广州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支持专利申请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专利申请预审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广州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如有与国家、省、市相关制度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制度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