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科函实字〔2025〕160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省实验室运行管理,提升省实验室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结合省实验室建设实际,对《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规范字〔2019〕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0月12日前将反馈意见发指定邮箱(skjt_sysc@gd.gov.cn)。
联系人:李莎
电 话:020-83163391
联系人:曾颢
电 话:020-83163384
邮 箱:skjt_sysc@gd.gov.cn
附 件:1.《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省科技厅
2025年9月12日
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下划线为修改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关于深入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 号)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规〔2023〕74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实验室(简称省实验室)建设、 运行和管理,结合省实验室建设实际,修订本办法。
【修订说明】科技创新政策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有了新规定,增补了《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全过程创新链的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 号)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规〔2023〕74 号)作为修订依据。
第二条 省实验室是广东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科技力量。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广东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需求,整合优势科技创新资源,组织前瞻性、战略性基础与应用基 础研究,攻克引领性、颠覆性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打造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突破型、引领型、平台型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支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修订说明】进一步明确省实验室定位功能和目标任务,突出助力广东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鉴于国家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布局已基本完成,我省已获批 2 家国家实验室,建议删除原有“国家实验室预备队”相关表述。
第三条 省实验室建设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实行政府所有、实体化建设、独立法人运作、不定行政级别、不设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社会化用人和市场化薪酬制度。充分赋予省实验室人事、财务、薪酬、科研组织等自主权。省实验室实行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依章程自主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所有、委托运营”新型建设模式,可委托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管理。
【修订说明】明确省实验室探索建立“政府所有、委托运营”新型建设模式,开展新形势下省实验室建设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条 省实验室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组织属地管理原则,接受 当地党委指导,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修订说明】单列一条,进一步突出党对省实验室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实验室建立的党组织由属地管理,强化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条 省政府部署省实验室建设总体工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实行分类管理、阶段考核、动态调整。
省科技厅落实省委科技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负责省实验室的申报、咨询评议、考核评估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省实验室的支持政策并协调落实。
承建地市政府是省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落实配套政策、基础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推动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修订说明】 明确省实验室总体工作由省政府部署。明确科技厅工作在省委科技委和省政府的决策领导下开展,明确省科技厅工作职责和承建地市的建设主体责任。
第二章 布局与组建
第六条 省实验室建设布局应按照“顶层设计、战略急需、支撑产业、省市共建”原则,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综合衡量创新资源基础、产业优势、保障能力、政策环境、协调发展等因素,确定省实验室建设领域和区域布局,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承建地市和牵头建设单位开展筹建工作。省实验室建设要积极统筹利用和共享有关地市、牵头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
【修订说明】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际情况,补充了省实验室建设布局“顶层设计、省市共建”原则;强调省实验室要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增加了牵头建设单位在省实验室建设中资源统筹利用、开放共享的义务。
第七条 省实验室原则上由单个地市承建,承建地市负责编制论证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并经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论证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启动建设,启动建设期从下达批复时起计,为期 3 年。
【修订说明】根据省实验室启动建设期实际,明确启动建设期从下达批复时起计。鉴于目前省实验室均为独立法人,为规范同领域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删掉“也可以采取‘核心+网络’等模式由地市联合建设 ”相关表述。明确启动建设期从下达批复时起计。
第八条 省实验室建设的核心要素包括:
(一)聚焦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广东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重大需 求,符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实际。
【修订说明】明确了省实验室建设要遵循需求导向,突出省实验室建设应符合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实际。
(二)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和科技领军企业,省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带头人原则上是相关领域领军科学家。
【修订说明】中央科技委有关文件明确提出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力军,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载体。进一步明确牵头建设企业应为科技领军企业,并提出了省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带头人的基本条件。
(三)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高水平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任务及新形势下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的能力。
(四)具备聚集整合全球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积累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际同行认可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五)具备国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能够围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逐步构建大型综合性、开放性科学研究基地。
(六)承建地市政府能落实省实验室建设运行投入主体责任, 能为省实验室提供适度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并建立多元化支持机制。
【修订说明】进一步强调承建地市政府是建设运行投入主体,应提供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支持机制。
(七)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三章 设立与登记
第九条 省实验室成立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制订省实验室章程,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作为省实验室管理运行的基础性制度。理事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它重大问题。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对重大科技项目遴选、人才团队建设等提供咨询和指导。省科技厅加强省实验室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
【修订说明】 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实验室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工作的通知》工作指引,将章程“报送省科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改为“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条 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承建地市政府推荐,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科技委副主任审定,每届任期一般为 3~5 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 2 届。省实验室主任受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委托和授权负责省实验室全面工作,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由专家学者担任的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和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分别累计不低于 3 个月和不低于 6个月,且不得兼任省(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特殊情况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常务副主任应全时全职在省实验室工作,且不得兼任省(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特殊情况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
【修订说明】省科技领导小组已并入省委科技委,同时建议省科技厅不作共同推荐,故而将实验室理事长(主任)等人选“由承建地市政府和省科技厅共同推荐,报省科技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改为“由承建地市政府推荐,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委科技委副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省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确定,报省科技厅备案。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相应职责,原则上不再担任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修订说明】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应为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不再担任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省实验室理事长(管委会主任)、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人员,因个人原因、重大工作失误或其他违约违规等情形,无法继续履职的,省实验室或承建地市政府应根据不同情形商省科技厅提出调整意见,及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省实验室命名分为全称和简称,全称以“领域+广东省实验室”或“地名+领域+广东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简称原则上以“地名+领域+实验室”或“地名+实验室”方式命名。全称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Laboratory”,简称为“×× L”。
【修订说明】:根据广东省实验室命名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
第十四条 省实验室经批准作为省(市)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法人登记可选择到省或市相关机构办理。承建地市政府在省实验室批复 6 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书面申请,自省科技厅批复之日起 60 日内按程序完成登记办理。
【修订说明】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际,增加新型研发机构内容。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在获批3 个月内编制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启动建设阶段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承建地市政府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作为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投入的依据。
进入运行期,省实验室应围绕国家战略目标、科技发展需要 以及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根据本领域特点,突出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和绩效导向,以 3 年为一周期,编制运行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运行期阶段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报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作为运行期周期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经费持续投入依据。
【修订说明】将省实验室编制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时间由批复 6 个月改为获批 3 个月;明确运行期重点建设任务,要求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后应突出问题导向、应用导向和绩效导向,编制运行期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运行期阶段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年度预算等核心内容,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作为运行期周期考核评估和省级财政经费持续投入依据。
第十六条 省实验室作为本领域战略科技力量,应积极统筹本领域的科技创新资源,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问题。支持省 实验室牵头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的科研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由省实验室实施。
同领域省实验室应建立“领域协调、方向协同、任务协力、 科研协作、要事协商”联动建设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大型仪器共享、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评审、联合科研攻关、共同举办本领域学术论坛等方面紧密协同,实现良性互动发展。
【修订说明】明确可定向委托省实验室实施的重大科研任务的条件;新增对同领域省实验室管理内容,明确应建立联动建设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在学术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大型仪器共享、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评审、联合科研攻关、共同举办本领域科学论坛等方面紧密协同,实现良性互动发展。鉴于目前省实验室均为独立法人,为规范同领域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删掉“核心+分中心”相关表述。
第十七条 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内部绩效管理等制度,按规定 向省科技厅报批报备。
【修订说明】增加了内部绩效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向省科技厅报批报备。
第十八条 省实验室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启动建设期间保持全职人员与非全职人员合理比例;进入运行期后,省实验室进一步强化人才 队伍建设及人员管理,加大全职人员引进力度,完善以全职为主、非全职人员为辅的科研人才结构,保持科研队伍规模与梯度相对稳定。
【修订说明】强调进入运行期后,省实验室应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全职人员引进力度,要优化人才结构以全职为主、非全职人员为辅。将原版本中的双聘、兼职、临聘等人员类型统一归为非全职。
第十九条 省实验室主要科研骨干、核心管理人员、高级实验技术人员等原则上应为全职人员,在工资福利、资源配置、职称 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保障。实验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专业化、职业化并保持相对稳定。全职人员名单及在实验室全员中占比按年度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支持省实验室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集聚平台,加强全职高水平人才自主培育工作。
【修订说明】进一步强调对全职人员在工资福利、资源配置、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方面给予保障,在年度报告中增加对全职人员占比的统计上报。支持省实验室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人才集聚平台,加强全职高水平人才自主培育工作。
第二十条 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聘用非全职人员。完善非全职人员管理办法,明确非全职人员在省实验室工作时长、工作任务、 成果产出归属等,建立权责利对等的非全职人员人事聘用关系。
【修订说明】增加对非全职人员管理要求,强调对非全职人员的工作时长、工作任务、成果产出归属等管理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省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建立职称评价组织管理体系,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备案后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实验室建立人员出国(境)相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及兼任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因联合研究、学术交流等科研活动需要出国(境),经省实验室批准,不作时间、次数、经费限制。
第二十三条 省实验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所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台(套)50 万元及 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需开展查重评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建地市应优化省实验室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省实验室应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 共享,建立开放共享制度,优先服务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研究,重点保障中小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需要。
【修订说明】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入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若干措施》(粤科规范字〔2023〕2 号)有关规定,新增省实验室大型仪器查重评议与共享管理内容,同时强调省实验室应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报送和查重评议、建立开放共享制度,突出重点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 省实验室建立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建地市给予省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投入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统一登记为承建地市固定资产,由承建地市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职责,其所有权可按程序划拨为省实验室资产并由省实验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单位为省实验室提供的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修订说明】明确省实验室固定资产登记为地市固定资产,并由承建地市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省实验室应履行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审批制度,对涉及关键核心技术、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应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实验室突发事故对外报道需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省实验室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科技安全制度建设,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科技保密制度,强化事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敏感领域、重大项目、重点机构保密管理。
省实验室应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围绕科技领域重点工作加强 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科技创新各项工作的进展、成效、存在问题和对策建议等。
【修订说明】强调省实验室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保密管理,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及报送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省实验室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加强对科研经费、重点基建工程、重要仪器设备采购、人才队伍建设和知识产权等规范化管理,建立年度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外部监督检查,实行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修订说明】结合近年来审计情况和建设发展情况,重点强调了科研经费管理,新增了对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内容,建立年度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章 科研组织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省实验室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开展跨学科、大协作、高强度科技协同攻关。
【修订说明】对接“四个面向”表述,在原有“三个面向”基础上增加了“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表述。
第二十八条 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优化科研管理,赋予项目负责人科研决策、经费使用等自主权。省实验室择优遴选自主立项项目并经理事会(管理委员 会)或授权实验室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送省科技厅,经审核通过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修订说明】根据近年来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验,要求提高项目质量,强调省实验室对自主立项进行择优遴选并需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授权主任办公会审定后报送。后续将同步修改自主立项项目工作指引。
第二十九条 省实验室践行“平等、开放、协作、共赢”科技合作理念,建立健全高效科技合作与交流制度。聚焦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移转化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相关研 究领域的高校、研究院所和科技领军企业等,设立开放课题,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积极参与各类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修订说明】将开放共享扩充为科技合作与交流,要求省实验室践行“平等、开放、协作、共赢”科技合作理念,建立健全高效科技合作与交流制度,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校、研究院所和科技领军企业等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
第三十条 省实验室根据战略任务需要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增强高端科研装备自主研制能力,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撑作用,积极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修订说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是开展科学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建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省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其支撑作用。
第三十一条 省实验室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技进展,做好海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三十二条 省实验室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引导基金),组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 门或团队,成立概念验证中心,积极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创新服务。科技成果须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广东省内落地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外转化的应经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省科技厅报备。技术出口应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修订说明】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际,新增成立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或团队内容,通过成立概念验证中心、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引导基金)推动成果转移转化;明确了技术出口除向省科技厅报备,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批。
第三十三条 省实验室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对失信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依规严肃处理并报告。
【修订说明】增加了国家出台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强化省实验室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
第六章 经费投入与使用
第三十四条 省市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落实《广东 省实验室建设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验室运行期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保障省实验室建设发展。
【修订说明】《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省级财政投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验室运行期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是省实验室财政资金投入和规范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启动建设期,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主要用于省实验 室基本建设、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人才引进、设备购置等经费和 因科研活动而租用的场地租金及装修费用。
珠三角地区省实验室建设经费由承建市财政先投入,省财政按省市财政不高于 1:2 的比例采用考核后奖补投入;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省实验室由省市财政按 2:1 比例同步投入。
启动建设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对承建地市上报的省实验室经费预算或决算进行审核归集,提出省财政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
【修订说明】明确启动建设期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省实验室基本建设、人才引进、设备购置、因科研活动而租用的场地租金及装修费用。原办法第三十三条内容并入本条,同时明确启动建设期的经费报批方式。
第三十六条 运行期省实验室经费保障遵循“承建地市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为辅”原则,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依据承建地市 支持额度和考评结果,区分不同档次予以定额支持,主要用于支持省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科研活动,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及以上工作所涉及的人才引进、设备购置等费用。
【修订说明】明确运行期经费保障将遵循“承建地市投入为主,省级财政补助为辅”的原则,对纳入运行期支持的省实验室依其 考评档次在周期内每年给予定额科研经费支持,明确投入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大力支持省实验室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增强造血功能和自我保障能力。
【修订说明】进一步强调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省实验室增强自我造血功能和自我保障能力,减少财政支持压力。
第七章 监测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立省实验室监测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绩效导向,“一室一策”分类指导考核。建立省实验室自评与外部评估、阶段性评估与中长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按需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省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省级财政投入主要依据。
【修订说明】明确了省实验室考核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导,考评结果作为省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省级财政投入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省实验室在启动建设期满后接受首次考核评估,重点考评建设基本情况、科研组织与管理水平、体制机制创新和成效与潜力等内容。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保持省级财政经费稳定支持。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给予不超过 1 年整改期,制定整改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后实施。整改期内省级财政不给予经费支持。整改期满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评估,通过考核评估的,进入运行期建设管理;整 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直接退出省实验室序列且不再转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后也可直接转 成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修订说明】针对启动建设期考核评估,明确考核范围,在原有考核评估等级的基础上,增加各个考核评估等级结果应用,合格和以上根据档次给予科研经费支持,不合格的允许转为省重点实验室;整改期从不超过 2 年改为不超过 1 年,整改期要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并由省科技厅论证后实施,同时明确整改期内不给予经费支持,整改后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直接退出省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条 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后,每 3 年为一个考核评估周期,重点考评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绩效、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支撑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成效和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 展成效等。
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实验室进入下一轮运行期。考 核评估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给予不超过 1 年整改期,制定整改实施方案,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后实施。整改期内省级财政不给予经费支持。整改期满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通过考核评估的,进入下一个运行期建设管理;整改期满考核评估仍不合格的,直接退出省实验室序列且不再转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后也可直接转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每一考核周期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考核周期内 承建市级财政或委托牵头建设单位投入资金进行核算,作为下一考核周期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参考依据。
【修订说明】针对运行期考核评估,明确 3 年为一个周期,明确重点考评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绩效、原创性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支撑产业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成效和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等,明确考核评估结果及处理方式,明确省级财政资金投入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考核评估不合格转成省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省实验室,原科研任务可整体移入省重点实验室继续承担。 考核评估不合格直接退出的省实验室,承建地市要依法依规做好原省实验室的人才管理,妥善处理资产、资金、项目等重要事项,有效防范资产流失、权益受损和廉政失守等潜在风险。
【修订说明】结合省实验室转型情况,增加对承建地市后续管理的要求,防范因转型带来的潜在风险,防止资源浪费和资产流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广东省实验室建 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修订说明】明确了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明确本管理办法修改印发后,此前颁布的《广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