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精神,推动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充分发挥平台载体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厅拟对《广东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的办法》(粤商务规字〔2021〕1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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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商务厅
2025年11月19日
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考核办法>的通知》(商合发〔2015〕296号)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完善对合作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称实施企业),经商务部核准或我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在境外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功能健全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和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坚持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注重实效、内外协同、稳妥慎重、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合作区应有利于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促进与省内产业协同发展;有利于发挥平台载体和带动进出口作用;有利于建立商贸物流网络,拓展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技术合作,提升技术创新水平;有利于促进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具体要求见附件1);年度考核是指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第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安排,明确工作要求。
第七条 省商务厅向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实施企业颁发《广东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确认函》(见附件3)。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支持本市企业进行合作区建设,为合作区发展创造条件。
二、确认考核
第九条 合作区实施企业应有较强的投融资、资源整合和抗风险能力;在境外投资建设合作区,要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及风俗习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注重环境保护,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制定合作区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条 申请确认考核的合作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在国政局稳定,双边关系友好,已与我国签署与投资、合作相关的政府间协议或双边规划等文件;
(二)实施企业在境内完成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并在境外完成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三)合作区建设要符合国家对合作区建设发展的国别、产业总体布局要求;
(四)合作区开发土地法律手续齐全,产业定位明确,总体规划清晰,并已根据规划内容开始实施;
(五)合作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能力已满足产业发展基本需要,已建立相应的园区运营管理机制和机构;
(六)已制订合作区风险防范办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符合附件1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确认考核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确认考核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要求开展确认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通过确认考核的合作区要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等相关要求,上报合作区月度建设和发展情况,定期向省商务厅上报合作区建设运营情况。
三、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由合作区实施企业提出年度考核申请。企业通过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年度考核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依据本办法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按照合作区总体规划,结合合作区实施企业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等相关要求上报的情况,对合作区内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进度和工程管理进行评估。
(二)投资规模和资金使用。核实建区企业资金来源及实际完成投资情况,核查合作区建设和发展相关费用。
(三)招商进展。核实实际入区企业类型、数量、投资产业、建设运营等情况。
(四)对双边经贸关系的影响。合作区对于优化我省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跨境布局,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发挥平台载体和带动进出口作用;增加所在国就业和税收、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所发挥的作用。
(五)重大变更。指合作区实施企业或建区企业是否变更,合作区总体规划的调整是否影响合作区发展。
(六)合作区的管理、服务、环保、安全、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合作区通过确认考核后,连续三次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撤出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名单。如合作区因经营管理不善等问题出售或者关停,企业申请注销境外投资证书后将其撤出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名单。如合作区建设和运营确因所在国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影响的,其年度考核期时间可视情相应延长。
四、激励和罚则
第十八条 连续两次通过年度考核的,免除其下一次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对伪造资质、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实施企业和建区企业、未按合作区规划进行建设、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合作区,将不予纳入确认或年度考核。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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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