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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公开征求《“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31
浏览量:76

  公 告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告2025年第63号)

  为规范“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管理,提升项目实施效果,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和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国资委起草了《“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本网站反馈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4日(5个工作日)。

  附件:“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指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

  “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指引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域空间需求持续增加,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为进一步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的实施效果,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和海上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加快海洋渔业转型升级 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委农办函〔2023〕29号)、《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关于加强海洋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项目前期评价论证

  (一)建立项目论证专项小组

  针对拟建设项目,从可研论证阶段开始,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建设方、运营方,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行业专家,海上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代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项目论证专项小组,在装备选型、养殖品种、发展模式、效益分析等方面开展论证,为项目规划、立项、管理提供专业支持,规避方向性错误和颠覆性技术冲突。

  (二)明确各方主要职责

  1.“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组织项目管理、论证和验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国资等部门依职责参与项目管理、论证和验收。其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监管和督促风电企业落实省管海域风电指标竞配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建设要求或承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适渔性评价和审批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用海审查报批;国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本级国有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机制。

  2.“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建设方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养殖区电力、通讯保障,并提供养殖船,逐步完善养殖船的投饵、洗网、捕捞、渔获物运输等功能,鼓励风电场直接向养殖区优惠供电。

  (三)组织项目论证

  由项目论证专项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内容主要包含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装备选型、养殖品种、适渔性、经济性、安全性、生态性、建设规划、运营方案、陆基港口配套等内容。其中适渔性评价专家由省农业农村厅抽取,专家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技术或管理专业背景,应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在行业内有良好声誉和认可度。专家组人数须为大于等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至少包含1名海洋养殖装备专家、1名海上养殖专家(或养殖企业技术骨干)、1名海洋管理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通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送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国资等主管部门。“飞海”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设主体应将通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报送建设主体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

  1.项目选址。“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建设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等相关管控要求,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划及养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所选海域自然条件和产业配套能够满足深远海养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应充分利用风电场气象、水文、地理、生态、环境和海事等多元数据及各主管部门的海洋大数据,结合风电设施结构与布局、适养物种及其养殖容量论证、养殖技术适配性、养殖运维便利性分析以及陆基配套保障等关键内容进行综合比较论证,从空间融合、结构融合和功能融合三个维度评估、优选风渔模式可行性方案,最终确定项目选址。

  2.建设规模。应与养殖要求、风电场用海节约集约控制指标相匹配,“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用海规模控制要求。“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投资规模由当地政府和风电企业进行协商确定。

  3.养殖品种。应根据《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地方性规划,并结合项目所选海域条件、地方特色等优选养殖品种,鼓励多门类品种养殖和多营养层级生物融合发展,推荐打造多层级立体养殖模式。

  4.装备选型。针对拟投放海域基本条件、当地气象环境生态特征及适宜养殖品种,重点开展养殖装备类型、组合布局方式、结构形式、力学性能、内部流场、锚固系统、养殖容量、网衣设计、抗生物附着、网衣清洗与更换、精准投喂、低损起捕、智能化调控、适渔性分析、养殖船、融合运维潜力、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论证。

  5.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主体装备和配套装备安全、养殖渔获物安全、运营安全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方面的分析与预案。

  6.经济性。围绕海上养殖设施装备、陆海接力、渔港和岸基配套设施装备、冷链物流加工、品牌建设等产业链核心环节,系统地评价项目的经济性,体现深远海养殖品牌与品质效应,预估养殖密度应与当地传统养殖密度持平。

  7.运营方案。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周期,科学制订养殖装备建设、安装和投产的计划与保障措施。制订包括苗种及饲料等生产物资采购、养殖流程管理、病害防治、鱼货销售、配套服务、陆基与海上综合保障等关键环节的运营方案;明确建设方和运营方的合作模式,厘清合作各方的权责与收益分配关系,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二、创新项目融合发展模式

  (一)选择合适区域开展项目建设。符合《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4-2035年)》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风电场址近岸包络线距最近渔港码头超过20海里的或者风电场址不适合开展养殖的,风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按照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建设要求或承诺的建设规模,出资在其他合适海域以重力式深水网箱、新型蚝排等为主开展建设。

  (二)支持项目委托建设。鼓励风电企业委托地方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三)支持多元化发展。鼓励风电企业参与现代化海洋牧场全产业链建设(涵盖码头、加工、冷链、物流、品牌营销等环节项目),推动“风渔融合”项目与地方渔业产业体系深度衔接,提升产业链完整性和综合效益。投资可计入风电企业风电竞配承诺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投资统计范围。

  (四)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鼓励企业与渔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倡导资方让利惠渔,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营机制,推广“1公司+N农户”模式,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三、优化项目并联审批流程

  (一)项目联审机制。完善由地级以上市渔业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针对项目用海和养殖许可的联合审批机制,探索建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绿色通道”,开展“一站式”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实现同步核发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证。鼓励对“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标准要求,依据海域分层使用的权利设定结果,采用三维登记模式,确认不同海域空间范围的权利主体、使用面积等信息。以“飞海”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将联审结果向建设主体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通报。

  (二)项目验收结果应用。风电指标竞配时有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建设要求或承诺的,配套项目验收情况,作为风电企业后续风电指标竞配的考察因素。以“飞海”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同步将验收结果向建设主体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通报。


  四、完善项目验收机制

  (一)组织形式。“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由地级以上市组织验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国资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风电企业委托地方现代化海洋牧场一级开发主体建设的项目,在与一级开发主体签订委托合同并资金全额到位后,即视为风电企业完成风电竞配中现代化海洋牧场配套建设要求或承诺,项目验收责任由受托方承担。

  (二)验收时间。项目运营满一年以上或完成至少一茬养殖后进行运营验收;各地可根据养殖品种的实际养殖周期,适当调整验收时间。

  (三)验收依据。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稿或涵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稿建设内容的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

  (四)验收材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养殖装备验收材料、养殖生产记录、应急预案、养殖过程监管证明材料、经济与社会效益材料、验收申请材料等。


  五、有关要求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高度重视“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建设,建立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国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项目建设。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统筹推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渔业、国资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争取把“风渔融合”型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纳入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库,落实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保障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用海用地用岛需求。

  (三)建立整改机制。前期规划、设计、研发、建造、养殖配套、养殖过程中考虑不周全的,必须整改到位。如需追加投资才能实现项目正常运营的,所需追加的投资,可计入风电企业其他风电竞配承诺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的投资统计范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经专业核实确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责或减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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