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创建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主要内容(2024 年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南沙行政区域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的用人单位及在该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
(一)单位条件。本细则所指用人单位的统计关系应在本区(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专业服务机构除外),且在本区实际办公(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 10 平方米核算)。其中,对于高校、科研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企、规上工业企业、与本区签订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二)人才条件。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指各类人才应与本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可不受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三)特殊情形规定
1. 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核定可以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人数为基准。
2. 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除外)在编人员、法定机构授薪人员原则上不适用本细则。其中,在本区全职工作的教育、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适用高层
次人才支持政策,且不受本条第(二)项规定限制。
3. 本区重点单位聘用的退休返聘人员、双聘人员(应经本区外的派出单位认可)、重点人才等,如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但确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区委人才办审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
二、实施顶尖人才领航行动
第一条 【政策说明】本章所称的顶尖人才是指在汽车、临港装备、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新能源、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空天等本区重点发展领域,处于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掌握尖端核心技术,能够为本区高质量发展带来重大影响、重大突破的战略科学家、产业顶尖人才。
第二条 【责任单位】区科技部门、区招商部门分别负责战略科学家团队、产业顶尖人才团队的申报受理及支持事宜。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战略科学家团队成员、产业顶尖人才团队成员评定本区高层次人才并给予相关支持事宜。
第三条 【支持标准】对战略科学家团队、产业顶尖人才团队,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揽子支持:
(一)项目支持。对战略科学家团队、产业顶尖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研发经费补贴、股权投资等支持。赋予战略科学家、产业顶尖人才用人权、用财权、用物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协议为准。
(二)人才奖励。对战略科学家、产业顶尖人才给予最高 300 万元人才奖励以及相关服务待遇,具体按照本区对杰出人才的支持标准执行。
(三)人才举荐权。战略科学家、产业顶尖人才可举荐最多 3 名团队核心成员评定本区高层次人才,具体按照《广州南沙高层次人才评价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战略科学家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战略科学家一般应取得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拉斯克奖等,或作为两院院士、美国等发达国家院士,曾担任著名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等重要岗位。
2. 战略科学家以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科技平台为目标,并担任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够通过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解决“卡脖子”技术问题。
3. 团队应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实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进集聚高端创新及产业资源,辐射带动本区相关产业发展。
4. 团队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引进本区,并由 1 名战略科学家以及 5 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团队成员均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同时海外人才占比不低于 50%。
5. 团队成员应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拥有扎实的合作基础,并具有良好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承诺在本区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
(二)申报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产业顶尖人才应当曾担任世界 500 强企业或市值超 1000亿美元的上市企业副总裁、首席科学家以上职务(企业排名以提出申报的上年度为准,市值标准以提出申报的上年度任意连续 30 个交易日内平均市值为准)。
2. 团队能够前瞻把握本区产业发展需要,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销售利税、市场开拓以及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已在核心关键技术上拥有 5 件以上知识产权,且产品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具有广阔市场前景。
3. 团队应由 1 名产业顶尖人才以及 5 名以上核心成员组成,其中海外人才占比不低于 50%。
4. 团队成员应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中拥有扎实的合作基础,并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承诺在本区连续工作 10 年以上。
5. 申报单位设立或迁入时间应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后,实
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
6. 产业顶尖人才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且实际权益性持股 30%以上,如企业在上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 10 亿美元,本人持股比例不低于 10%)。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战略科学家团队,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计划书或建设方案。
2.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战略科学家及其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及职务(职称)、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
(2) 战略科学家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所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证明材料、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3. 政策兑现责任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计划书或建设方案。
2.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产业顶尖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身份证明材料及职务(职称)、最高学历学位证书等资质证明材料。
(2) 团队核心成员所主持或参加的创业项目证明。
(3) 团队核心成员和企业的主要成果证明材料(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新药证书、各类许可证等)。
3. 政策兑现责任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战略科学家团队、产业顶尖人才团队申报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送至政策兑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对申报材料开展研究研判,组织商务洽谈,草拟支持协议,并按程序报批。
三、实施高端人才倍增行动
(一)高层次人才支持
第七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包括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支持和南沙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支持。
第八条 【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统筹负责高层次人才支持事宜。
第九条 【南沙高层次人才评定与支持】
(一)人才层次。根据人才能力、业绩、贡献不同,分为杰 出人才、优秀人才、菁英人才三个层次。其中,杰出人才是指在本领域取得突破性的成果业绩,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人才;优秀人才是指在本领域取得重要创新成果,业绩和专业水准获得业内公认的人才;菁英人才是指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技术水平的青年人才,为所从事领域同龄人才中的佼佼者。
(二)人才类别。根据人才所处领域、职业属性不同,分为 科创产业人才、基础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其中,科创产业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创业的人才;基础教育人才是指在本区幼儿园、中小学等从事教学、教研工作的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是指在本区医疗机构从事临床、科研等工作的人才。
(三)评定与管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按照《广州南沙高层次人才评价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才奖励。对科创产业杰出人才、优秀人才、菁英人才,在管理期内按照每月 5 万元、3 万元、1.5 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300 万元、180 万元、90 万元人才奖励。对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按上述标准的 60%比例给予支持。
(五)年度考核。区委人才办可通过书面审核、走访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年度工作业绩、创新成果等情况,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高层次人才,给予 1 年整改期限,并扣除 1 年高层次人才支持资金。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称职的高层次人才,或因工作调整、退休、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细则所列高层次人才评定与支持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调整出高层次人才管理名单,不再给予相应人才支持和服务优惠。
(六)新旧政策衔接。对于本区 2022 年之前评定的高端领
军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高层次卫生人才,仍按照《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 号)规定给予安家补贴,其中,高端领军人才(C 证)支持期限累计不超过 5 年。对于本区此前已评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仍在本区全职工作的,经审核确认,可继续享受相关服务待遇。
(二)院士工作站支持
第十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指的院士工作站应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在建站期内新迁入本区。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院士工作站支持事宜。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对获得上级工作经费支持的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 200 万元工作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建站工作经费。在院士工作站设立或迁入本区且获得上级工作经费支持后,直接给予 100 万元建站工作经费。
(二)评估奖励工作经费。在院士工作站获得建站工作经费满 1 年后,对院士工作站组织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对评估优秀的,给予 100 万元评估奖励工作经费;对评估合格的,给予 50 万元评估奖励工作经费;对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四、实施青年人才托举行动
(一)新引进学历人才支持
第十三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新引进学历人才是指 2022 年 6 月 6 日后,首次在本区单位工作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新引进学历人才支持事宜。
第十五条 【支持标准】
(一)对具有国内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学士学位的人员,给予 3 万元生活补贴。
(二)对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硕士学位的人员,给予 6 万元生活补贴。
(三)对具有国内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境外博士学位的人员,给予 12 万元生活补贴。
新引进学历人才生活补贴每人仅可享受一次,原则上分 3 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后,如人才连续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户籍未迁出本区,第二次、第三次补贴“免申即享”。如人才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年龄分别不超过 30 周岁、35 周岁、40 周岁。
(二)具有本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申请人符合本项条件的可不审核个人所得税在本区缴纳情况)
第十七条 【新旧政策衔接】2022 年 6 月 6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新入职本区的学历人才,如已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穗南开人发规字〔2020〕2 号)规定入住人才公寓并享受租金优惠的,继续按旧政策规定享受政策优惠,不再享受本节支持。
(二)博士后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人员支持
第十八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指的博士后站(基地)包括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本节所指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包括在本区博士后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新引进到本区的出站博士后。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博士后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人员支持事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站(基地)资助】博士后站(基地)资助包括建站(基地)工作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建站(基地)工作经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已招收博士后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建站(基地)工作经费。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已招收博士后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100 万元建站(基地)工作经费,分两期等额发放,第二期发放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连续 2 年招收博士后或累计招收博士后不少于 3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同一设站(基地)单位获得的建站(基地)工作经费最高 100 万元。本项资助适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博士后站(基地)。
(二)日常工作经费。对博士后站(基地)按照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数量给予日常工作经费资助,每招收 1 名博士后科研人员且开题考核通过的,资助 5 万元。本项资助适用于 2023 年 1月 1 日后新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博士后站(基地)。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支持包括在站津贴、生活补贴、创业资助等,各支持项目同一人员仅可享受一次,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享受本区其他人才政策支持。其中,在站津贴适用于本细则印发实施后进入到本区博士后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生活补贴适用于 2022 年6 月 6 日后到本区单位工作的出站博士后;创业资助适用于本细则印发实施后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博士后。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在站津贴。给予在站(基地)博士后科研人员 10 万元在站津贴,在其完成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后各发放 5 万元。
(二)生活补贴。对出站后留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以及新引进到本区工作的出站博士后,与本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30 万元生活补贴,分 3 期等额发放。人才在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申请该项资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出站后未满 2 年。
2. 具有本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3. 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
4. 工作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申请人在本区自主创业的(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且实际权益性持股 30%以上,下同),所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万元,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且申请时已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6
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不少于 3 人。
(2) 申请人在本区单位就业的,所在单位应为高校、科研机构,或者属本区汽车、临港装备、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新能源、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空天、航运贸易、金融商务、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三)创业资助。鼓励博士后在本区自主创业,每期择优遴选不超过 10 个博士后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 35 万元创业资助。参加遴选的申报条件如下:
1. 申报人为在站博士后或出站时间不超过 5 年。
2. 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所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万元,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后,且申报时已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6 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不少于 3 人。
3. 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经营正常,依法在本区纳税,具有与创业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新旧政策衔接】对于本细则印发实施前进入到本区博士后站(基地)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3〕4 号)规定,给予科研经费资助、在站津贴、国际交流资助等在站期间相关支持。
(三)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遴选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中崭露头角,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成为该领域高精尖人才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第二十四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遴选与支持事宜。
第二十五条 【申报和遴选】
(一)申报条件。参加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遴选,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且申报时已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 1 年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在本区中小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同等职务。其中,所在企业应为在本区注册登记 10 年以内的中小企业(以上年度
在本区营收不超过 4 亿元为准),上年度在本区营收同比增速不低于 10%,且申报时已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6 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
2. 近 5 年,作为团队核心成员获得市级或相当级别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且项目落户本区。每个团队限报 1 人。
3. 近 5 年入选国内外重要青年人才榜单。
4. 具有在国内外知名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大健康、航运、金融企业(机构)工作经历,且申报时在本区半导体与集 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大健康、航运、金融企业(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
5. 拥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研发成果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发挥明显促进作用。
6. 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的特殊青年人才。
(二)遴选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由其所在企业推荐,每个企业每期推荐不超过 1 名),通过评审等方式综评比,择优形成拟支持名单。原则上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每期遴选不超过 20 名,其中属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大健康、航运、金融产业领域的不低于 50%比例。
第二十六条 【支持标准】对遴选出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 30 万元成长资助,分 2 期等额发放。
五、实施海外人才集聚行动
(一)新引进国际知名高校博士支持
第二十七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新引进国际知名高校博士是指本细则印发实施后,首次在本区单位工作且在境外知名高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第二十八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新引进国际知名高校博士支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支持标准】
(一)对在境外知名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知名高校或一流科研机构工作 3 年以上,并担任过中层
以上技术研发职务或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位,同时属人工智能、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与大健康领域的,给予 100万元。
(二)对在境外知名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在境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3 年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
“境外知名高校”指全球综排名前 150 名的境外高校,具体排名以上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QS 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为参考。“境外一流科研机构”指全球科研实力排名前 100 名的境外科研机构,具体排名以上年度《自然》指数科研机构、企业研究所排名和武汉大学世界一流大学与科研机构排名为参考。“世界 500 强企业”指上年度入选《福布斯》或《财富》全球 500 强企业排行榜的企业。
新引进国际知名高校博士奖励每人仅可享受一次,原则上分3 期按 4:3:3 比例发放。
第三十条 【申请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二)近 5 年在境外知名高校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博
士学位且近 5 年在境外工作 3 年以上。
(三)与本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所在单位应为高校、科研机构,或者属本区汽车、临港装备、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新能源、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空天、航运贸易、金融商务、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
(四)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
第三十一条 【新旧政策衔接】2023 年 1 月 1 日至本细则印发实施前,首次在本区单位工作的国际知名高校博士,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3〕4 号)规定享受支持。
(二)海外专业人才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海外专业人才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在本区单位工作且持有国际专业组织职业资格证书的海外人才。
第三十三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海外专业人才支持事宜。
第三十四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海外专业人才给予最高 100 万元人才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 1《广州南沙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奖励指导目录》,同一人才仅可享受支持一次,奖励资金分 2 期等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二)持有《广州南沙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持证奖励指导目录》所列证书,且证书获得时间早于人才到本区工作时间。
(三)从事与所持有的相关国际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
的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其中在本区工作 1 年以上。
(四)近 5 年在境外工作 3 年以上。
(三)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支持
第三十六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具有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来本区创业。
第三十七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支持事宜。
第三十八条 【支持标准】鼓励留学归国人员自主创业,每期择优遴选不超过 10 个优秀创业项目,按照 A 档 100 万元、B档 30 万元标准分别给予所创办企业一次性创业扶持,具体如下:
(一)企业上年度在本区营收不低于 2000 万元,或企业(项目)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三等奖以上奖励,按 A 档 100万元给予扶持。
(二)其他入选的企业按 B 档 30 万元给予扶持。
第三十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为留学归国人员,近 5 年在境外获得学士以上
学位,或具有境外学士以上学位且近 5 年在境外工作 1 年以上。
(二)申报人应为企业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高级管理职务且实际权益性持股 30%以上)。所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30 万元,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后,且申报时已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6 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不少于 3 人。
(三)申报人所创办的企业经营正常,依法在本区纳税,具有与创业项目相符的场地、设备等。
(四)同一留学归国人员在本区创办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四)用人单位海外引才支持
第四十条 【政策说明】本节政策支持以政策兑现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或召开的政策宣讲会为准。
(五)海外人才飞地支持
第四十一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海外人才飞地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新设立的以引进利用国际智力资源为目标的海外创新服务平台,包括海外人才工作站、海外离岸创新中心:
(一)海外人才工作站是指本区单位或者与本区建立工作联系的区外单位,独立或与海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合作在海外设立的引才工作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是指本区科创骨干企业在海外以直接投资、 作共建等方式设立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育工作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海外人才飞地认定及支持事宜。
第四十三条 【海外人才飞地申报和认定】
(一)申报海外人才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对人才工作站拥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委托第三方负责人才工作站建设运营。
2. 人才工作站拥有不少于 3 人专兼职运营人员,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
3. 人才工作站制定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
4. 承诺每年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之一:
(1) 为本区引荐 5 名以上海外高端人才。
(2) 上年度以本区名义在海外开展招才引智活动 3 次以上,
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 150 名,收集海外人才简历不少于 100 份。
(二)申报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单位应为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区注册登记时间 3 年以上,且近 3 年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2. 申报单位对离岸创新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且两者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具有一致性。
3. 离岸创新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研发人员不少
于 8 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研发人员不少于 2 人。
4. 离岸创新中心制定有明确的年度建设目标和工作计划。
5. 承诺每年完成以下工作目标之一:
(1) 上年度为本区引荐 8 名以上海外高端人才。
(2) 上年度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或获得知识产权等形式的成果不少于 3 个。
(三)认定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通过评审等方式综合评比,择优遴选形成拟认定名单,签订作协议。原则上海外人才工作站每期认定不超过 5 个,海外离岸创新中心每期认定不超过 2 个。
第四十四条 【海外人才飞地工作经费支持和考核】
(一)海外人才工作站工作经费支持。对认定的海外人才工作站给予每年30 万元基础工作经费和每年最高70 万元引才绩效
工作经费,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其中,引才绩效工作经费按照海外人才工作站为本区引进落地海外高校博士的数量确定,每引进落地 1 名海外高校博士给予 5 万元。基础工作经费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拨付,引才绩效工作经费根据每年考核情况拨付。
(二)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工作经费支持。对认定的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每年 50 万元基础工作经费和每年最高 150 万元运营工作经费,支持期限不超过 3 年。其中,运营工作经费按照海外离岸创新中心年度运营投入的一定比例确定,即运营投入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运营投入的 5%比例给予支持,运营投入 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运营投入的 2%比例给予支持。基础工作经费在合作协议签订后拨付,运营工作经费根据每年考核情况拨付。
(三)海外人才飞地考核。每年对海外人才飞地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未完成年度承诺工作目标的,不给予当年度引才绩效工作经费或运营工作经费,同时后续年度工作经费不再拨付。
第四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认定的海外人才飞地管理期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继续发挥相关职能的,保留海外人才飞地牌子。
(二)同一申报单位在海外设立多个海外人才飞地的,仅可依托其中一个申报认定并享受工作经费支持。
六、实施技能人才锻造行动
(一)新引进技能人才支持
第四十六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新引进技能人才是指 2022 年 6 月 6 日后,首次在本区单位工作的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下同)的急需紧缺人才。急需紧缺技能等级目录适时调整。
第四十七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新引进技能人才支持事宜。
第四十八条 【支持标准】
(一)对技师给予 3 万元生活补贴。
(二)对高级技师给予 6 万元生活补贴。
(三)对特级技师给予 12 万元生活补贴。
新引进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每人仅可享受一次,原则上分 3 年等额发放;首次发放后,如人才连续在申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且户籍未迁出本区,第二次、第三次补贴“免申即享”。如人才在
本区购房的,可申请一次性发放。
第四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技师不超过 35 周岁,高级技师不超过 40 周岁,特级技师不超过 45 周岁。
(二)具有本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申请人符合本项条件的可不审核个人所得税在本区缴纳情况)
(四)未享受过本区新引进学历人才支持政策。
(二)高技能工匠遴选与支持
第五十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高技能工匠是指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生产实践岗位工作,具有精湛技艺、工匠精神且贡献较大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十一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高技能工匠遴选与支持事宜。
第五十二条 【申报和遴选】
(一)申报条件。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且在本区生产一线技能岗位工作 1 年以上,此前未获评“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同时在近 5 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 取得市级以上技能竞赛奖项或劳动模范(奖章)等荣誉。
2. 享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
3. 成立个人技师工作室,善于带领团队解决生产实践关键技术工艺问题,积极向职工传授技能技艺,发挥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4. 具有绝技绝活,创造总结出被同行认可的独特操作工艺或操作方法,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命名表彰。
5. 被市级以上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组织)聘任为相关职业技能领域专家。
6. 因拥有精湛技能曾接受省级以上主流媒体采访及正面形象宣传报道,在行业内或社会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
7. 其他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的特殊技能人才。
(二)遴选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遴选,择优形成拟支持名单,原则上每期遴选总数不超过 10 名。
第五十三条 【支持标准】对遴选出的高技能工匠给予每人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 2 期等额发放。
(三)技能人才参赛支持
第五十四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技能人才参赛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技能人才代表本区参加列入国家人社部门公布的年度竞赛计划的竞赛或专项赛,主要包括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等。
第五十五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技能人才参赛支持事宜。
第五十六条 【支持标准】对获奖选手输送单位,按获奖选手所获竞赛奖励金额的 50%比例给予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在竞赛成绩公布起的 2 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人才在同类竞赛项目中重复获奖的,其输送单位仅可享受奖励一次。
(四)技能人才培育平台支持
第五十七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技能人才培育平台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新获评或新迁入本区的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第五十八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技能人才培育平台支持事宜。
第五十九条 【支持标准】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工作经费;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 300 万元、60万元、30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资金分 2 期等额发放。享受本节政策支持后的技能人才培育平台,获评更高级别的,可按奖励标准申领差额。
七、实施产业人才激励行动
(一)骨干人才奖励
第六十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骨干人才是指在本区重点单位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
第六十一条 【责任单位】区人社部门负责骨干人才奖励事宜。
第六十二条 【支持标准】建立市场化人才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其上年度在本区年工资薪金收入水平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50 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六十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上年度在本区年工资薪金收入在 35 万元以上。
2. 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上年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经认定且上年度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30 名的建筑业企业。
4.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30 名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以及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货代仓储业前 20 名的企业。
5.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30 名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6. 上年度在本区营收排名金融业前 30 名的金融机构,以及总部在本区的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7.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20 名的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8.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20 名的批发业企业。
9.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20 名的零售业企业。
10.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20 名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11.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20 名的房地产业企业。
12.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10 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13. 上年度在本区入统营收排名行业前 10 名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14. 上年度在本区营收 1 亿元以上的现代都市农业企业。
15. 本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集聚区、财税专业
服务集聚区入驻企业(机构)。
16. 在本区的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经区教育部门认定的重点民办教育机构、经区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17. 其他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对本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并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审议同意支持的单位。
第六十四条 【其他事项】
(一)同一单位骨干人才奖励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以其上年度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数为准)的 10%比例。
(二)如同一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超过 15 万元或同一单位人才审核通过的拟获奖励合计超过 200 万元的,该单位的骨干人才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在本区营收的 1%比例(批发业企业不得超过 0.1%比例);如超过的,该单位奖励不予发放。高校、科研机构不受本项条件限制。
(三)如本区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符上述第 3-12 款企 业条件的,则该企业可与其符合条件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合并申请,有关人数、奖励、营收等数据合并计算。
(四)骨干人才奖励总额原则上实行年度预算总额限制,如通过审核的奖励金额超过预算总额,则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奖励适当调整。
(五)已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南沙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不重复享受本节支持。
(六)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核准牌照或备案的金融机构,其在本区的分支机构不受本细则关于统计关系的条件限制,具体情形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七)本节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区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八)2023 年度骨干人才奖励按照本节政策执行。
(二)高管人才奖励
第六十五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高管人才是指在本区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主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理助理或担任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具体由企业明确。
第六十六条 【责任单位】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高管人才奖励事宜。
第六十七条 【支持标准】对符合任职条件的高管人才,在其所在企业当年应获本区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奖励,具体按照高管人才上年度在本区年工资薪金收入水平给予,标准为骨干人才奖励标准的 1.5 倍。
高管人才奖励资金出口所对应的产业扶持政策项目由各产业政策制定部门确定。如企业当年所获本区有关产业扶持奖励总
额低于高管人才奖励总额,按照比例对高管人才奖励进行折算。
(三)优秀产业金融人才支持
第六十八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优秀产业金融人才是指获得“最佳分析师”“金牌董秘”等行业认可度较高荣誉的金融人才。
第六十九条 【责任单位】区国资部门负责优秀产业金融人才支持事宜。
第七十条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优秀产业金融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仅可享受支持一次,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近 3 年曾获《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荣誉的人才
(应在研究小组内排名前 2 位)给予奖励。其中,对行业排名前
2 名的,给予 30 万元;对行业排名前 5 名的,给予 15 万元。
(二)对近 3 年曾获《新财富》“金牌董秘”荣誉的人才,
给予 30 万元奖励。
(三)对近 3 年曾入选“投资界TOP100”榜单的人才,给予 30 万元奖励。
(四)高级海员支持
第七十一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高级海员是指持有相关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人才。
第七十二条 【责任单位】区商务部门负责高级海员支持事
宜。
第七十三条 【支持标准】对新引进落户且在本区购房的高级海员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每人仅可享受支持一次,具体如下:
(一)对持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按照实际购房金额的 3%比例给予最高 10 万元。船舶政委以及荣获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海员参照执行。
(二)对持有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一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的,按照实际购房金额的 3%比例给予最高 5 万元。
第七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一)持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二等及以上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持有无限航区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证书或沿海航区一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或电子电气员适任证书或二级及以上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年龄不超过 35 周岁。
(二)具有本区户籍(港澳台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申请人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到本区工作,并在本区购买商品房。
(四)申请人申请时所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五)申请人应在本区航运企业(机构)工作,且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
本节政策兑现可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实际办公条件。
(五)新药项目、医疗器械核心研发人才支持
第七十五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新药项目核心研发人 才是指已开展临床试验并承诺在本区进行转化的新药项目核心 研发团队,医疗器械核心研发人才是指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医疗器械核心研发团队。
第七十六条 【责任单位】区科技部门负责新药项目、医疗器械核心研发人才支持事宜。
第七十七条 【新药项目核心研发人才支持】
(一)支持标准。根据新药项目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团队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200 万元。其中,对 1 类生物制品、
1 类中药、1 类化学药品,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 予核心研发团队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 2-3 类生物制品、2 类中药、2 类化学药品,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核心研发团队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同一新药项目完成多期临床试验的奖励金额不累计叠加,已享受支持的新药项目完成新一期临床试验的可按奖励标准申请差额。团队成员及奖励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自主确定,成员数量不超过 5 人。
(二)申请条件
1. 新药项目所涉及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应在本区取得,且取得时间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后。
2.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是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人;若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涉及多家单位,申请单位应提供其他持有人同意其申请的函件。
3.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承诺该新药项目如将来取得药品注册 证书,则应在本区实施产业化(包括自主实施产业化或委托生产)。
(三)其他事项。同一单位的同一药品不同规格、不同适应症视为一个新药项目。药物的分类及界定规则,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注册分类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十八条 【医疗器械核心研发人才支持】
(一)支持标准。对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在本区实施产业化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分别给予核心研发团队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团队成员及奖励分配方案由申请单位自
主确定,成员数量不超过 5 人。
(二)申请条件
1. 在本区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且取得时间应在 2024 年 1 月 1 日后。
2.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是自主研发创新成果的所有权人;若同一医疗器械产品涉及多家单位,申请单位应提供其他持有人同意其申请的函件。
3. 相关医疗器械产品应已在本区产业化(包括自主实施产业化或委托生产),并实现上市销售。
(六)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培养支持
第七十九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培养是指本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企业与区内外高校、职业院校作开展的人才定向委培项目。
第八十条 【责任单位】区工信部门负责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培养支持事宜。
第八十一条 【支持标准】对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人才定向委培项目,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 5 个,按照企业上年度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同一企业支持不超过 3 年。
第八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与区内外高校、职业院校签订人才培养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期限、就业聘用等内容。单一项目合作培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培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1 年。
(二)企业应为经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企业。
(三)企业应承担人才培养相关费用。
(四)企业与区内外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开展多个人才培养项目的,每年仅可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申报补贴。
八、实施人才引育伯乐行动
(一)高层次人才引才荐才支持
第八十三条 【政策说明】本节政策支持以政策兑现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或召开的政策宣讲会为准。
(二)猎头机构寻才揽才支持
第八十四条 【政策说明】本节所称的猎头机构寻才揽才是指 2023 年 1 月 1 日后,本区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国际化高端人才。
第八十五条 【责任单位】区人才主管部门负责猎头机构寻才揽才支持事宜。
第八十六条 【申请条件】
(一)引进人才的企业应属本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且为民营企业(含民营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引进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博士学位并拥有 3 年以上境外工作经历。
2. 近 5 年在境外工作 3 年以上。
3. 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全职到岗工作,依法在本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
4. 补贴申请时仍在职,且已在引进单位工作 6 个月以上。
第八十七条 【支持标准】对通过猎头机构引进人才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猎头费用的 50%比例给予补贴,单笔补贴资金不超过 15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
(三)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
第八十八条 【政策说明】本节政策支持以政策兑现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或召开的政策宣讲会为准。
九、实施人才多元评价行动
第八十九条 【政策说明】区委人才办统筹推进实施人才多元评价行动,建立政府评定、专家举荐、自主评审、定向配额相结合的高层次人才多元评价机制。经 3 名以上院士或权威专家推荐的人才,可直接评定高层次人才。授权重大平台按条件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评审。对新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名录企业、新成长为科创独角兽企业、新上市企业等,直接给予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人才指标。具体按照《广州南沙高层次人才评价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执行。
十、实施人才无忧服务行动
第九十条 【政策说明】区委人才办统筹推进实施人才无忧服务行动。发挥“大湾区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大湾区(广东)国际人才驿站”作用,为各类人才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建立
南沙人才卡服务清单,为各类人才提供标准化、精细化服务。推行“上管老下管小、全家无忧”服务理念,建立人才安居无忧、子女入学无忧、配偶就业无忧、父母养老无忧、医疗服务无忧保障体系。组建人才管家队伍,为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专属服务保障。具体服务内容、申请程序等按照《广州南沙优化人才服务保障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申请(含申报,下同)程序】除特别规定外,本细则所列各支持项目申请一般年度集中受理,具体时间和所需材料以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程序提交各项材料,责任单位可独立或委托相关机构通过形式审查、调查核实、专家评审等方式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兑现支持待遇。
第九十二条 【不予重复支持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多个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十三条 【资金保障与监管】本细则涉及的有关扶持补 贴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具体政策兑现视当年度财政预算情况相应调整。所需资金纳入各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资金审核发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等单位监督。受资助单位(不含个人)资金保障力度考虑市内企业跨区迁移预算划转等因素。
第九十四条 【涉及税款说明】因本细则相关奖励或扶持资金引起的税款由受资助单位或个人按国家规定全额承担。其中,给予个人的支持资金由政策兑现责任单位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给予单位的支持资金由受资助单位自行办理纳税手续。
第九十五条 【货币单位及用词】除注明为其他币种外,本细则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除特殊说明外,本细则中“最高”“最多”“不超过”“不得超过”“超过”“不低于” “不少于”“以上”“2022 年之前”“2022 年 6 月 6 日后”“2023年 1 月 1 日后”“2024 年 1 月 1 日后”“2024 年 12 月 31 日”
等类似表述均包含本数;“近 5 年”“近 3 年”等类似表述的时起始时间,从申请年度 1 月 1 日向前追溯,同时包含申请当年;年龄条件以首次申请年度的 1 月 1 日为计算时点。
第九十六条 【不予奖励情形】申请本细则奖励或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按照本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为D 级的,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奖励。
(二)个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近 5 年受过刑事处罚,或近 1 年受过严重行政处罚的,不予奖励。个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如尚未结案,暂缓奖励;被司法机关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不予奖励。
(三)单位或个人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引发重大舆情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单位或个人不予奖励。
(四)其他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情形。
第九十七条 【追回奖励情形】已申请本细则政策支持的单位或个人,如在资金发放前出现工作变动或其他不适宜继续享受政策支持的情况,所在单位及个人应及时向政策兑现责任单位报告停止发放。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配合退回已发放资金;情节严重的,5 年内禁止该单位或个人申请本区人才政策支持;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中提及的科研机构,是指由区科技部门认定,在本区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本细则中规定的“申请时已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不少于 6 个月”条件要求,指申请时(含
首次申请和再次申请)向前追溯不少于 6 个月内,人才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无补缴、代缴情况);其中,中央、省属、市属驻区单位人员以及境外人员可提供劳动合同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证明已符合相应的工作时间要求。
(三)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取得技师以上技能等级(含职业资格,下同)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仍按
照《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国际化人才特区集聚人才九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人发〔2023〕4 号)关于“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提升支持”的规定享受支持。
第九十九条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本细则将相应调整并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