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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9
浏览量:60

  穗开国资规字〔2026〕1号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镇街,区府属各单位: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业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国资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9日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力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金管〔2025〕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牵头部门(下称“区处非牵头部门”)统筹负责举报奖励实施工作。区处非牵头部门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通告为准。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区处非牵头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处非牵头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处非牵头部门。区处非牵头部门收到举报线索后3个工作日内联系举报人了解情况。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020-12345;020-82116752

  电子邮箱:gzkfqjrjftc@gdd.gov.cn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若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立案或判决的,本项材料由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提供);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区处非牵头部门、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的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为方便案件查处,鼓励群众优先向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地的相关地区、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六)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部门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主管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区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一条 区处非牵头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协调调查核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二条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处非牵头部门转报举报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区处非牵头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三条 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奖励: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查具有非法集资基本特征,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涉案金额按以下标准再次予以奖励:

  1.涉案金额在5-10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涉案金额在10-2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3.涉案金额在20-50亿元(含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4.涉案金额在50-100亿元(含5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涉案金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发放(四)项情形奖励时,已发放的(三)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第十四条 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区处非牵头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处非牵头部门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区处非牵头部门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机关监督。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当有关举报同时适用于本办法和其他现行的有关奖励规定时,应按照本办法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奖励。对于是否按照其他奖励规定另行给予奖励,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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