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健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我厅编制了《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2月26日前将有关意见书面反馈我厅(服务建设处)。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姓名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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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编制说明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7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建设,集聚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效,健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基地)],是指由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完成省级示范创建目标任务,获得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包括平台和基地两种类型:平台是指为中小企业“一站式”提供政策、融资、人才、市场、管理等综合服务;或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计量校准、认证认可、试验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设备共享、科技成果转化等专业技术服务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基于产业全链条、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产业特色鲜明、中小企业集聚的发展载体。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营利法人;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除外。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创建和运行的指导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的指导和支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创建对象、组织开展创建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行服务。
第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坚持面向需求、择优培育、差异发展、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透明、公平规范的程序开展,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自愿参与创建。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
第五条 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应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和运营主体条件:
(一)平台(基地)基本条件。
1.运营3年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注册或入驻中小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保持基本稳定或增长;
3.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较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服务功能相对全面,重点服务内容具有特色;
5.初步建立中小企业库、政策法规库、服务机构库、服务产品和案例库等基础服务资源库;
6.有较强的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通过引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服务机构、投融资机构及相关专家等增强协同服务能力;
7.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具有一定基础,线上服务平台规范运行、安全高效。
(二)平台(基地)运营主体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基本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3.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服务人才队伍,具备相关领域运营管理、创新创业服务经验,能有效组织开展平台(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4.具有线上线下协同服务能力,能组织动员各类服务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
5.建立并实施服务信息保密机制、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第六条 通过创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应实现以下各项目标:
(一)提升基础能力。以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平台(基地)软硬件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二)健全服务规范。服务管理制度、流程和标准等逐步健全,专业服务人才队伍运营管理水平和服务专业化能力明显增强。
(三)集聚服务资源。汇聚服务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数量质量进一步提升。
(四)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云上服务、掌上服务等新模式,推进服务内容产品化、标准化、规范化,使企业获取服务更加便利化、精准化。
(五)扩大服务影响。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覆盖面持续拓展,形成具有特色的服务项目和品牌。
(六)发挥示范作用。服务质效显著提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服务水平提升,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七条 创建程序包括发布通知、创建培育、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等步骤。
(一)发布通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年度创建工作通知,明确年度创建数量、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创建要求等。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平台(基地)申报,运营机构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拟推荐对象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申请书,含申请表、创建方案(创建目标具体可考核、创建任务突出创新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完成后能形成可复制经验);
2.平台(基地)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政府委托、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方式承担公共服务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平台(基地)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佐证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
5.集聚服务机构的合作协议复印件,或与外部专家签署的聘用协议、聘用证书复印件等;
6.必要的从业资格(资质)、许可证及奖项、认定等复印件;
7.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二)推动创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择优确定拟创建对象并通过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确定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对象,进入2年创建期。创建期内,创建对象按创建方案推进任务,提升服务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培育引导。
(三)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评估验收,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方案目标任务,择优确定拟认定对象。初次验收未通过的,允许延长1年创建期,再次验收未通过的退出创建活动。
(四)公示认定。拟认定名单通过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告正式认定。
(五)总结推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培育引导,建立培训交流机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示范平台(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 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建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监督和群众、社会、舆论监督,不搞创建结果排名或变相排名;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不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得举债搞创建,不得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厅网站建立国家级、省级示范平台(基地)信息数据库,公开名单及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会同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每2年开展一次运行和服务情况复核,复核不达标的给予1年整改期,连续两年未通过复核的取消认定命名。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平台(基地)运营主体发生更名、合并、重组等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在3个月内向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告。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保留或撤销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相关调整事项纳入年度创建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平台(基地)在创建期内或认定后,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经查实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创建资格或撤销认定命名。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托相关线上平台加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管理,对申报、创建、验收、复核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线上管理,通过数据采集和共享跟踪分析服务成效。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应贯彻落实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全面融入全国及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一张网”;
(二)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
(三)统筹线上线下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和质效;
(四)主动开展资源共享、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活动,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把创建示范平台(基地)作为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支持省级示范平台(基地)创新发展,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引导其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成本;
(二)帮助解决其创建与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宣传推广、总结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
(四)充分发挥其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申请创建省级示范平台(基地)不收取任何费用,平台(基地)运营机构需如实、自主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关于《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强调,政府要“更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国家鼓励建设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和培育”。2025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将“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整合优化,统一为创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
我厅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工作,先后印发《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载体建设,2020年至今累计认定51个国家级、152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25个国家级、96个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示范平台(基地)覆盖全省21个地市,初步形成横向连通、纵向贯通、便利共享、泛在可及的“一站式”服务体系,有力助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为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工作相衔接,特起草《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认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创建程序、动态管理、附则共5个部分,共十八条,及3个附件,对省级示范平台(基地)的创建方向、认定范围、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以及创建及认定标准等予以了明确。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定义、工作原则、部门职责和认定目标数量等方面提出总体思路。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创建目标。共两条,明确了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创建方向和工作要求和等内容。
第三章创建程序。共两条,明确了每年申请次数,详细列明申报材料内容,规范了申报单位申请、地市遴选推荐、评审、公示、发布等工作流程,明确各流程中各主体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动态管理。共八条,规定了对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和服务情况复核、符合撤销认定的有关条款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有关申请要求和实施时间。
3个附件对平台(基地)平台创建、认定标准及创建方案评价进行了要求。平台从系统建设、服务能力、服务成效3个方面考察10类指标。基地从产业基础、创新水平、服务能力、配套建设、运营管理5个方面考察8类指标。指标设计为创建、认定两个层次。其中,创建指标是确定创建对象的门槛指标;认定指标是经过创建期后获得称号需达到的指标,高于创建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