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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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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各有关高校,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工程研究与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12月25日


  交通运输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凝聚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深化理论武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服务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和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着力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交通运输领域科技领军力量。

  第四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运行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是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管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制定管理制度,规划布局方向,发布建设指南。

  (二)按程序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开展验收和评估。

  (三)根据中央财政关于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资金政策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予以支持。

  交通运输部相关内设机构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的业务指导,配合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设立、建设、验收、评估和撤销。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重点实验室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四)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重点实验室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评价、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审核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法人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协助管理机构做好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落实主任负责制。聘任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重点实验室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

  (一)围绕方向目标和建设任务,主动承担和完成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与重大工程,产出重大原创性成果,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二)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三)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四)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建设,保持重点实验室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 1 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需联合建设的联合单位不超过 3 家,并明确联合建设方案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等。

  (二)研究方向符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实验室布局方向。

  (三)已连续运行 2 年及以上,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实验仪器和设备国内先进,科研队伍专业能力突出、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水平国内领先。

  (四)协助管理机构和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批准建设流程是:

  (一)交通运输部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

  (二)协助管理机构按照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写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含建设方案),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人员队伍以及建设计划等,论证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专家评议、现场考察后,择优确定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开展建设。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为 2 年。建设期满 6 个月前,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预验收。建设期满后,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且德才兼备、年富力强,主要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组织开展重大科研任务攻关,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有自主权。鼓励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 5 年,累计任职不超过 2 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内变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任职等特殊情况须报协助管理机构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为 9 至 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 1/3。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重点实验室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协助管理机构备案,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1 位专家不得同时在 3 个(含)以上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不少于 1/3。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比例不低于 2/3,原则上只能在 1个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重点实验室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活动。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 45 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重点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著申请、数据库建设、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重点实验室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 10 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特别是科技敏感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重点实验室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提交并报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本年度 2 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组成等情况,须由依托单位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复。

  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重点实验室须重新评估入列。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自动退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制度。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与重大成果产出、科技创新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资源共享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评价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制定专门规则,通过指标评测、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分领域开展。评估周期为 5 年,每年评估若干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交通运输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积极支持;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 1 年内复评。

  第二十七条 评估过程中,重点实验室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对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期内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部×× 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Transport ×× Key Laboratory ”。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建设的主场所挂牌。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撤销其建设和运行资格:

  (一)从事与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验收、评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验收、评估不合格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不得继续以重点实验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7〕174 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工程研究与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部工程研究与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是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工程建设,统筹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系统集成、技术标准制定等的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创新中心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深化理论武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服务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和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着力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交通运输领域科技领军力量。

  第四条 创新中心一般应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创新中心,需要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新中心的申报、建设、运行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管理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制定管理制度,规划布局方向,发布建设指南。

  (二)按程序批准创新中心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开展验收和评估。

  (三)根据中央财政关于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资金政策对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予以支持。

  交通运输部相关内设机构加强对创新中心的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创新中心的设立、建设、验收、评估和撤销。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创新中心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创新中心管理细则,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协调解决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

  (三)聘任创新中心主任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四)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创新中心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创新中心年度评价、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审核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创新中心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等法人单位是创新中心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承担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协助管理机构做好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推荐创新中心主任,聘任创新中心副主任,落实主任负责制。聘任创新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创新中心人才队伍、支持经费、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运行管理和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创新中心主要负责:

  (一)围绕方向目标和建设任务,主动承担和完成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科研任务,积极参与国家、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与重大工程。加强中试能力建设,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形成企业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多元投入新模式和新机制。

  (三)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强化青年人才培养,构建合理有序的人才流动机制,形成持续创新能力。

  (四)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置开放课题,开放共享大型科研仪器和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五)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创新中心建设方案,有计划、分批次开展建设,保持创新中心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创新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可由多家单位(不超过 5 家)联合组成,原则上应由 1 家科技领军或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牵头,牵头建设单位与共建单位间以协议方式明确建设和管理职责。

  (二)研究方向符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要求和创新中心布局方向。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四)具有以市场为导向、能够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能够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五)协助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批准建设流程是:

  (一)交通运输部发布创新中心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

  (二)协助管理机构按照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写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含建设方案),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人员队伍以及建设计划等,论证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专家评议、现场考察后,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创新中心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开展建设。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建设期为 2 年。建设期满 6 个月前,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预验收。建设期满后,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设立由协助管理机构、牵头建设单位、共建单位及科技领军、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中科技领军或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代表占比不少于 1/3。理事会负责决策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重大事项,包括审定创新中心发展规划、科技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考核创新中心年度建设运行绩效等。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每次理事更换比例不少于 1/3。

  第十五条 创新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创新中心主任由政治觉悟高、组织才能突出、管理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公认的科技领军人才担任,全面主持创新中心工作,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有自主权。鼓励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担任创新中心主任。

  创新中心主任每届任期 5 年,累计任职不超过 2 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创新中心主任任期内变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任职等特殊情况须报协助管理机构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六条 创新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出创新中心重点方向研发任务布局及技术路线、年度科技投入预算等建议,负责论证平台建设与重大科研设备采购、试制方案,负责创新中心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并对科技成果转化提出建议。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 2/3。

  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为 9 至 15 人,其中建设单位人员不超过 1/3。技术委员会主任由创新中心推荐、建设单位聘任、协助管理机构备案,应由非建设单位人员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由建设单位聘任,1 位专家不得同时在 3 个(含)以上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担任技术(学术)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不少于 1/3。

  第十七条 创新中心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建设单位聘用(任),比例不低于 2/3,原则上只能在 1 个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在创新中心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创新中心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创新中心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活动。创新中心主任、副主任中应配备 45 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九条 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推动产学研融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利用创新中心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软著申请、数据库建设、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创新中心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创新中心应重视科学技术普及,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普紧密结合,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 10 天,鼓励设置科普岗位和科普场所。

  第二十一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特别是科技敏感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主动征集行业共性技术需求,协调共同出资、组织联合攻关;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为行业提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隐患,抓好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创新中心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由牵头建设单位提交并报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本年度 2 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五条 创新中心变更名称、调整主要研究方向、调整建设单位组成等情况,须由牵头建设单位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复。

  牵头建设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创新中心须重新评估入列。

  第二十六条 创新中心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自动退出创新中心序列。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七条 创新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制度。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资源共享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创新中心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制定专门规则,通过指标评测、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分领域开展。评估周期为 5 年,每年评估若干创新中心。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交通运输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积极支持;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 1 年内复评。

  第三十条 评估过程中,创新中心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运行期内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部××工程研究与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Ministry of Transport×× Engineering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原则上只在牵头建设单位建设的主场所挂牌。

  第三十二条 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撤销其建设和运行资格:

  (一)从事与创新中心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验收、评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验收、评估不合格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被撤销的创新中心及其建设单位,不得继续以创新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研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8〕114 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运输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站是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我国不同自然区划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规律布局建设,通过长期野外科学观测持续积累观测数据并开展实验研究、技术示范和共享服务的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野外站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党组工作要求,坚持政治引领,深化理论武装,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服务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建设和一体化融合、安全化提升、数智化升级、绿色化转型,着力打造使命定位清晰、体制机制创新、科研成效显著、优秀人才辈出的交通运输领域科技领军力量。

  第四条 鼓励野外站实体化运行,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野外站的申报、建设、运行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是野外站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统筹管理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建设方案,制定管理制度,规划布局方向,发布建设指南。

  (二)按程序批准野外站的设立、调整、撤销,组织开展验收和评估。

  (三)根据中央财政关于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资金政策对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予以支持。

  交通运输部相关内设机构加强对野外站的业务指导,配合开展野外站的设立、建设、验收、评估和撤销。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共建高校、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野外站的协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协助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野外站管理细则,指导和监督所辖单位(包括本单位)野外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协调解决野外站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支持野外站建设发展的工作机制,协调落实政策、经费、项目、基础设施等支持保障。

  (三)聘任野外站站长并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四)支持本地区本单位野外站与国家级、地方相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开展联合观测研究。

  (五)协助交通运输部审核野外站有关重大事项,配合做好野外站年度评价、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审核并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野外站年度工作报告。

  第八条 野外站所在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法人单位是野外站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

  (一)承担野外站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配合交通运输部和协助管理机构做好验收、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推荐野外站站长,聘任野外站副站长,落实站长负责制。聘任野外站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落实实体化运行,做好野外站人才队伍、观测场地、仪器设备、交通工具、支持经费、知识产权、安全保密等运行管理与条件保障工作,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野外站主要负责:

  (一)聚焦交通运输发展和安全重大需求,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长期、连续观测并汇交观测数据,确保数据质量,为交通领域重大战略实施和重大原创成果产出提供支撑。

  (二)开放共享科学数据、观测场地、基础设施、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

  (三)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四)加强学风作风和科研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营造包容民主、潜心研究、开放协同的创新环境。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野外站建设方案,有计划、分层次开展建设,保持野外站总体规模稳定、适度。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野外站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 1 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确需联合建设的联合单位不超过 3 家,并明确联合建设方案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人员投入、经费保障等。

  (二)研究方向符合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总体要求和野外站布局方向。

  (三)具有明确的站址,观测实验场地、基础设施用地应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具有未来三十年以上的土地使用证明。

  (四)具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人才队伍,具有较高的野外科学观测和实验研究水平,按照观测技术规范开展连续 3 年及以上野外科学观测,积累连续 3 年及以上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

  (五)协助管理机构和依托单位保障有力,能够全面支持野外站建设和运行。

  第十二条 野外站批准建设流程是:

  (一)交通运输部发布野外站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

  (二)协助管理机构按照建设指南和申报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野外站建设申报书(含建设方案),明确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人员队伍以及建设计划等,论证并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

  (三)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专家评议、现场考察后,择优确定拟建设的野外站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开展建设。第十三条 野外站的建设期为 2 年。建设期满 6 个月前,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预验收,建设期满后,由交通运输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进入运行期。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四条 野外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野外站站长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丰富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经验和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全面负责野外站建设运行,在科研任务组织实施、技术路线选择、经费和条件配置、工作人员聘任等方面有自主权。鼓励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担任野外站站长。

  野外站站长每届任期 5 年,累计任职不超过 2 届,任期内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野外站站长任期内变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任职等特殊情况须报协助管理机构批准,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野外站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野外站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对野外站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提出咨询建议。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 2/3。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为 9 至 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 1/3。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野外站推荐、依托单位聘任、协助管理机构备案,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1 位专家不得同时在 3 个(含)以上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担任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 5 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不少于 1/3。

  第十六条 野外站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由依托单位聘用(任),比例不低于 2/3,原则上只能在 1 个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科技创新平台任职。固定人员信息须通过年度报告上报,并接受查重。流动人员在野外站工作期间,应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工作时间和任务。

  野外站应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对野外科学观测研究人员、技术支撑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和评价方式,吸引、汇聚和培养优秀人才,并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七条 野外站应注重学术梯队建设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统筹各类资源设立专门经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的科研活动。野外站站长、副站长中应配备 45 周岁以下科研技术骨干。

  第十八条 野外站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依托野外站取得的数据、样本等,应在野外站留存备份并标注来源。利用野外站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野外站名称,软著申请、数据库建设、专利申请、标准制修订、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用野外站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 野外站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特别是科技敏感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野外站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加强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于每年 2 月底前将上年度数据汇交至相关领域部级科学数据中心。

  汇交数据应包含元数据、实体数据,与实体数据相匹配的观测场地、环境背景、仪器设施(备)、观测技术方法等辅助观测信息,以及数据质量控制相关说明。

  第二十一条 野外站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每年就上年度野外站人员、经费、成果等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形成年度报告,由依托单位提交并报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本年度 2月底前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二条 野外站变更名称、调整站址、调整研究方向、调整依托单位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须由依托单位充分论证后提出书面申请,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复。

  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野外站须重新评估入列。

  第二十三条 野外站升级或整合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自动退出野外站序列。


  第五章 评 估

  第二十四条 野外站实行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制度。年度评价和定期评估内容包括野外站能力建设、数据采集汇交及共享、科技创新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评价结果作为野外站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制定专门规则,通过指标评测、专家评议、现场考察等方式,分领域开展。评估周期为 5 年,每年评估若干野外站。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分档支持、拉开级差。评估结果优秀的,交通运输部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人才计划、条件能力建设项目等予以积极支持;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并在 1 年内复评。

  第二十七条 评估过程中,野外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运行期内野外站统一命名为“交通运输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 Ministry of Transport ×× Field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原则上只在依托单位建设的野外站主站址挂牌。

  第二十九条 野外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撤销其建设和运行资格:

  (一)从事与野外站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参加验收、评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验收、评估不合格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被终止的。

  被撤销的野外站及其依托单位,不得继续以野外站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交科技发〔2019〕1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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