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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9
浏览量: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构建规范化、体系化、长效化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机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联合制定了《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数据局

  2025年12月8日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构建规范化、体系神,化、长效化的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机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实现智能制造的核心载体,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主阵地。智能工厂通过深度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精益管理理念,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和工业软件,探索应用工业智能体,构建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内嵌的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驱动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集成贯通和综合优化,全方位变革创新范式、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 根据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等标准规范按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其中,先进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网络化能力提升;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智能化升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

  第四条 到2030年,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实现我国制造业整体数字化转型。到2035年,推广卓越级智能工厂打造领航级智能工厂,大幅提高我国制造业智能化水平,第五条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分级推进,国家相关部委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地方相关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以下简称“六部门”)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通知,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专家评审和名单发布。

  (三)研究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相关支持政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推进,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和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等标准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研制、修订。

  (二)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现场抽查(三)组织开展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开展本地区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培育遴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初审推荐。

  (三)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 理。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

  (五)为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政策支持第十条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

  (二)公平公正开展本集团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培育遴选,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的初审推荐

  (三)负责本集团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 理。

  (四)按年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五)为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相关资源保障: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建设,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自愿开展先进级、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准确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三)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总结评估,配合开展现场抽查、技术交流、宣传推广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咨询决策建议,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智能工厂前瞻性和战略性问题研究,对标准规范提出修订建议。

  (二)参与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建设指导、总结验收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参与智能工厂技术交流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工厂评估、申报、评审、发布、验收、复核、查询、分析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遴选和培育程序公平公正,并做好数据全流程管控和安全防护。


  第三章 遴选和培育程序

  第十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谁认定、谁管理”方式统筹组织、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六部门按程序发布年度通知,明确智能工厂申报要求和建设重点方向,指导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开展智能工厂培育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组织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按照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要求提出申请。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公平公正开展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发布名单,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四)先进级智能工厂有效期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确定,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六部门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同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

  (三)六部门组织专家委、有关行业专家,对被推荐智能工厂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六部门发布名单。

  (四)卓越级智能工厂有效期为3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结束3个月前发起复核申请。六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卓越级智能工厂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八条 六部门组织开展领航级智能工厂培育工作,主要程序如下:

  (一)卓越级智能工厂建设单位按照年度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依据标准规范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三)六部门组织专家委、有关行业专家,对被推荐智能工厂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形成培育名单,培育期不超过2年

  (四)建设单位在专家委的指导下完善建设方案,推进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

  (五)建设单位应在培育期结束3个月前向推荐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推荐单位初验后,六部门组织专家委开展验收评审、现场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六部门发布名串

  (六)领航级智能工厂有效期为3年,建设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持续开展未来模式探索,并在有效期结束3个月前发起复核申请。六部门组织开展复核,复核通过的领航级智能工厂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直接取消认定。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情况开展动态管理。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报上述相关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智能工厂有效期内如发生较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通过认定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智能工厂有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各级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以及中央企业集团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收到举报信息的部门或集团应及时向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核实,被举报的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第五章 培育扶持

  第二十三条 六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统筹运用产业、金融等政策工具支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针对本地区、本集团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制定分级分类支持措施,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为智能工厂建设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加强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专业指导,提供政策建议、评估诊断、技术咨询、供需对接等专业化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六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智能工厂的复核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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