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构建基础研究多元投入的部署要求,规范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的管理,省科技厅起草形成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按照附件3格式要求填写,并于2026年2月4日前通过本网站提交。省科技厅将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附件:1.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省科技厅
2026年1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常态化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规范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的管理,提升资金资助效能,促进粤港澳地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指省人民政府设立、委托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管理、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社会力量涵盖的范围】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具有出资意愿且提出出资申请的社会力量统称为出资方。
本办法所称出资,是指社会力量以捐赠或合作等非捐赠形式将资金投入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省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及投入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自愿公益原则:出资行为基于自主意愿,资金用途应符合科学研究的公益性目标,不得附加商业利益独占、数据垄断等不合理条件。
(三)科学导向原则:资金应聚焦世界科技前沿探索与产业变革需求,支持具有原创性、颠覆性潜力且开放协同的引领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四)规范透明原则:省基金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社会力量出资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向出资方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有关部门及出资方监督。
(五)长期稳定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持续支持青年人才培养及关键科学问题探索。
第二章 各方权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权责】省科技厅负责审定出资方的出资申请,并与出资方、省基金委签订出资协议,指导和监督省基金委管理和运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促进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协同机制。
第六条【省基金委权责】省基金委的权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出资方签订出资协议,接受出资,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资金监管,对资金独立核算,确保按协议使用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省基金项目的指南编制、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绩效自评、成果交流等相关工作。
(三)维护科研独立性,按照有关规定对省基金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科研诚信监督。
(四)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出资方报告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展等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定期评估社会力量出资项目的科研绩效与产业带动效应,会同出资方共同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出资方权责】出资方权责如下:
(一)与省科技厅、省基金委签订出资协议,依法依规提出资金用途、项目资助类型等,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二)参与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项目指南建议,但不得为特定主体定向设题,不得干预基金项目独立评审。
(三)依法依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对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受让权。
(四)对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项目进展、重大变更、结题验收、绩效评价、成果与知识产权等情况享有知情权。
(五)出资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 资金接受
第八条【资金接受主体】省基金委为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唯一合法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的主体,省基金委内设机构或个人不得擅自以省基金委名义接受资金。
第九条【出资主体资格】社会力量出资主体包括:
(一)法人:
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含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机构)等机构;境外机构须符合中国外商投资、科研合作及安全审查政策,承诺资金用途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不违反科技伦理等规定。
鼓励具备较强的产业需求牵引能力、创新资源集成能力和研发活动组织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为省基础与应用研究的开展提供经费资助。
(二)自然人:
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华侨,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科研合作政策。
(三)非法人组织:
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资格条件】出资主体均应具备与出资规模相匹配的合法资金来源;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三年无重大违法、科研失信、金融监管处罚记录。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
第十一条【出资申请】社会力量有意愿、有能力为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开展提供资金资助的,可书面向省科技厅和省基金委提出出资申请。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可根据国家和省发展战略需求,邀请社会力量出资。出资不得附加影响科研项目独立性、学术自由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二条【资金类型】资金形式为人民币。出资方以捐赠方式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为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出资评估】省基金委应及时对出资申请进行研究,对于符合出资条件的,将按程序将研究结果报省科技厅审定。省基金委应及时将相关研究决策结果告知意向出资方。
第十四条【协同机制】省科技厅、省基金委与出资方应在协商一致、自愿平等基础上,就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期限、资金用途、支持领域、项目设置、组织实施等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出资协议。
第十五条【出资要求】出资方可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统一命名为“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
省科技厅鼓励出资方单独出资,鼓励相同、相近行业领域的多家企业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
如出资方未明确设立联合基金,省基金委可根据工作安排,将出资方投入资金统筹用于省基金委管理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和行业联合基金等任一基金。
第十六条【出资配比】省科技厅可根据发展需求、年度预算、出资方出资金额等因素实行资金配比,与出资方原则上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进行出资。
第十七条【基金冠名要求】出资方协议总投入人民币不低于1000万元(含)且年均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含)的,可设置联合基金并予以冠名;年均出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由省基金委统筹设置。根据省联合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基金冠名有其他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账户设置与资金接受】省基金委设立统一的联合基金专用银行账户,将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纳入基金专用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九条【票据开具】省基金委收到出资方转入资金后,出资方采用捐赠方式出资的,省基金委应按规定向出资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出资方采用合作等非捐赠方式出资的,省基金委按规定向出资方开具相应结算票据。
第二十条【企业税收优惠】出资方为企业的,对其投入符合条件的基础研究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出资企业和省基金委应按政策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税收优惠】个人通过捐赠方式向省基金出资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将捐赠票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服务支持】省基金委应积极为出资方提供税收优惠协助与票据保障服务,确保出资方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合法票据并完成税收优惠办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范围】社会力量出资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基金项目资助、基金组织实施和管理。省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可从出资方当年投入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组织实施和管理费,主要用于基金项目指南凝练与论证、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检查、成果交流、调研、信息统计与分析、管理系统建设与运维等支出。组织实施和管理费不得用于省基金委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基金项目管理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项目管理】省基金委应按照与出资方签订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按照省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受资助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资方指南参与权益】省基金委可会同出资方共同编制资助领域技术路线图谱;出资方可根据协议规定的重点资助范围并结合区域、行业及企业创新发展需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出资方可推荐相关专家参与指南凝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成果标注】基金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标准、重要报告、专利、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项目成果发表时,应当注明获得“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或“GuangdongBasicandAppliedBasicResearchFoundation”资助并标注项目编号,或作有关说明、声明。
第二十七条【成果转化推动】出资方对出资基金所资助的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可享有该知识产权的优先受让权。
省基金委应在项目申报阶段将出资方享有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告知被资助单位及科研人员,并定期组织交流会,搭建出资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交流平台,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人才对接】出资方可优先对接资助项目的核心科研团队。对出资方提出的产学研合作申请,在依法依规、符合保密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省基金委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团队或省自然科学基金、省市联合基金、省企联合基金和行业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的相关领域科研团队与出资方对接。
第二十九条【成果转化后续需求】出资方有关产学研合作成果后续的技术熟化、概念验证、技术交易、场景应用等需求,省科技厅可引导中试平台、孵化机构、社会资本、金融服务机构等给予相应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
第三十条【科技资讯支持】在依法依规、符合保密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省基金委可向出资方提供所在领域科技资讯,帮助出资方了解前沿科技发展趋势和科技政策最新动态,为出资方优化科技战略布局提供支持。
第三十一条【结余资金管理】联合基金协议终止后,由省基金委负责组织资金清算,结余资金用途可由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出资方三方共同协商决定,结余资金原则上统筹用于资助基金项目。
第五章 信息报告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报告主体】省基金委应依法依规向出资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出资方监督。
第三十三条【报告内容】省基金委按照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
向出资方通报项目实施进展等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资金监督】省基金委作为资金管理主体,负责建立全流程监督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出资方有权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对出资方提出的查询或质疑,省基金委应当依法依规及时答复。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出资方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将资金转入省基金委账户且严重影响被资助单位科研项目工作开展的,省基金委可通过诉讼或仲裁形式追究出资方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诚信管理】出资方存在干预基金项目独立评审、影响基金项目评审公平性等行为的,省基金委可报省科技厅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办法有效期】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x年。
附件2
《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
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大基础研究投入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指导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起草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接受社会力量出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拓宽基础研究投入渠道。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推出系列政策举措。在这些举措中,增加经费投入是关键一环。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基础研究资助新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鼓励社会力量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提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2022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
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给予100%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优惠”。2024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出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础研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设立联合基金。《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政策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推动形成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基础研究的良好生态。
(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市场导向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办法》规定出资方可结合自身发展需求或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提出指南建议,能够有效引导科研人员聚焦产业真实需求与前沿技术瓶颈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从自由探索为主向“目标导向”与“自由探索”并重转变,为基础研究注入市场活力和应用牵引力,切实提升科技创新对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效能。
(三)《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省基金接受出资环节的规范管理。2023年省科技厅出台了《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联合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粤科规范字〔2023〕5号),主要聚焦联合基金的设立及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进行规范和界定,未对出资主体资格、出资形式、出具票据种类、资金管理以及出资主体关于成果转化、税收激励等权益进行具体规定,亟需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制度形式对出资行为、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保障出资方权益,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出资支持基础研究。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
(三)《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
(四)《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五)《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内容框架
《办法》分为6章38条,全文约4600字。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基本原则。第二章为“各方权责”,明确省科技厅、省基金委、出资方三方权责。第三章为“资金接受”,明确出资主体和资格要求、出资相关流程步骤等。第四章为“资金管理与服务”,明确资金管理要求及出资方有关权益。第五章为“信息报告与监督”,明确信息报送机制及出资方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明确解释主体及有效期。
四、主要特点
(一)明确权责主体,规范各方权利义务。
《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出资投入省基金的各方权责。省科技厅负责审定出资申请、指导和监督省基金管理与运行等。省基金委作为省基金的法定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资金接受、专账核算、项目全过程管理及信息报告等。出资方履行按时足额出资义务并按协议约定享有相关权利。通过建立多方协同机制,形成了职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管理格局,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运作规范有序。
(二)完善运作流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
《办法》对资金从接受到使用的全流程进行了严格规范,一是明确了境内外机构及个人等各类出资主体的资格条件与出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出资申请、可行性评估、协议签订等程序。二是明确资金接受及票据开具方式,并就资金使用范围等进行规范,明确严格限定用于项目资助与组织实施管理费,且需符合协议约定的用途与领域,保障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与安全性。三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项目管理应遵循既定规章,确保科研独立性,同时对出资方未按协议约定按时出资以及实施严重影响科研项目工作开展等的行为加强监管。
(三)优化权益措施,强化正向激励机制。
《办法》明确省基金委根据不同出资形式开具相应票据,并积极协助出资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资方可参与指南编制工作,通过提出指南方向,精准引导科研人员聚焦出资方面临的关键科学难题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并对资金使用、项目进展情况等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同时,建立了成果转化推动机制,明确出资方享有知识产权优先受让权,并要求省基金委积极搭建对接平台,促进科研成果与产业需求融合,切实服务于出资方的创新发展与全省科技战略布局。对于成果后续的技术熟化等需求,省科技厅可协调科技金融力量进行赋能,打通从基础研究到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人才链的深度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