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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8
浏览量:29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6年6月18日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根据《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及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资格核实的异议复核和投诉处理等工作。

  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老年人轮候申请的初步核实及入住所辖公办养老机构资格核实的异议复核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按要求向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提供准确的轮候入住信息,督促所辖公办养老机构发布全部备案养老床位。

  各级公办养老机构负责及时发布床位信息、收住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做好信息登记等工作,配合开展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轮候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

  (二)无传染病、传染病已治愈或者经传染病专科医院诊断为无传染性;

  (三)无患严重精神障碍且无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

  (四)已按规定接受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照护需求评估”)且评估结果在有效期内。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且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老年人,可不受户籍限制。

  第五条 申请人应通过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为老平台”)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并同步签署承诺书。

  线上申请存在困难的老年人,可由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公办养老机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协助申请。

  第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轮候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轮候通道。

  第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

  (一)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

  (二)优先轮候通道面向经济困难的孤寡老年人、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的老年优抚对象,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老年退役军人,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和其他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优先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三)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本款第(一)、(二)项情形以外的老年人。其中,孤寡老年人和患有重度认知障碍的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同一轮候通道按申请人的照护需求评估等级,由高至低逐级排序。照护需求评估等级相同的,按申请时间(指在为老平台上申请轮候的时间)先后排序。

  第八条 申请优先轮候通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应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规定,授权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核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轮候前12个自然月内的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

  第九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的入住需求,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予以保障。在申请轮候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基础上,可同时申请轮候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普通轮候通道的老年人,可同时申请轮候两家户籍所在区以外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且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可同时申请轮候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和市级公办养老机构。

  申请人退出轮候或者放弃入住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本次轮候申请(含市、区两级)随即终止。

  第十条 夫妻双方可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较高一方的等级共同申请轮候。符合条件的夫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纳入相应轮候通道,由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床位实际、照护需求等统筹安排入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通过为老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经核实符合变更轮候通道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调整轮候通道,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调整轮候申请范围。


第三章 办理入住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发布床位信息,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按轮候队列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接受资格核实。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无法取得联系的申请人相关信息报送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其通过市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发布接受资格核实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7个工作日后申请人仍未接受资格核实的,视为放弃该轮候志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公办养老机构作出的资格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为老平台向该机构的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为老平台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和相关公办养老机构。民政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按申请人完成资格核实的时间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并于办理入住当天通过为老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为老平台同步终止该申请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人接到公办养老机构的资格核实、办理入住手续通知后,能够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紧急住院治疗相关诊断结论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其资格核实、办理入住手续的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90个工作日。

  申请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后,本次轮候申请(含市、区两级)随即终止;除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条件无法满足其需求外,不得再次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应急床位,用于临时安置因本市养老机构受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或者民办养老机构因经营困难暂停、终止老年人入住等风险发生时需要安置的老年人。

  各区公办养老机构已运营轮候床位不满500张的,设置10张应急床位;已运营轮候床位达500张以上的,设置20张应急床位。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发挥兜底保障作用,结合各区公办养老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及自身床位使用情况,可按不低于市、区级公办养老轮候床位总数1%的标准设置应急床位。公办养老机构使用应急床位应经同级民政部门同意,临时安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未经为老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

  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区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经区民政部门同意,可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跨区轮候入住。鼓励区级公办养老机构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模式;有条件的,可规范设立“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照护单元。

  第十八条 市、区民政部门按职责权限,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公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咨询。

  第十九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经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等6类疾病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的;

  本办法所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老年人。其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作出重大贡献老年人,是指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见义勇为人员、荣誉市民及经国家、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认定的其他荣誉获得者;

  本办法所称孤寡老年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认知障碍老年人,是指经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神经科或者老年科诊断为重度认知障碍或痴呆(包括但不限于阿尔茨海默病、血管性痴呆、路易体痴呆、额颞叶痴呆等)的老年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书样式,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申请轮候且未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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