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双软企业认定
政策依据
“双软评估”是“软件产品评估”、“软件企业评估”两项评估的简称。该项服务是在 “双软认定”取消后,协会推出的行业自律服务。2018年1月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标准,统一评估,统一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双软评估”服务。
“双软评估”通过后由协会盖章发证并上传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公共服务平台(https://srpg.csia.org.cn/ )进行公示公告。
“双软评估”是一项行业自律服务,以企业自愿为原则进行申请。是否做为招投标及享受优惠政策、申请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以招标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为准。
“双软评估”的依据
1.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有关双软评估工作的决定》(中国软协[2018]2号])
2.《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双软评估管理办法》
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关于确认双软评估机构的通知》(中国软协[2018]3号)
4.《深圳市软件产品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5.《深圳市软件企业评估服务实施细则》
6.《行业自律服务协议》
申报条件
软件企业评估/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需符合的条件:
1、在我市注册成立且以软件开发及销售或提供软件服务或系统集成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注册成立半年以上,企业总收入5万元以上可申请评估;由原公司剥离的软件公司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则不受成立时间半年以上的限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注册成立半年以上,企业总收入5万元以上可申请评估;由原公司剥离的软件公司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则不受成立时间半年以上的限制;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评估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02-2019)评估依据: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标准》(T/SIA025-2021)
情况说明
关于软件企业评估类型选择的说明
1、如企业进行评估是为了获取第三方的证书及用于投标等需求,可根据自身的指标条件选择“软件企业评估”(按财税[2016]49号文件的标准,下称旧标准)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的标准,下称新标准);
2、如企业评估是要参照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需求的,应根据企业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来选择对应的标准进行评估。
1)2019年度(含)之前已经开始申请“两免三减半”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按旧标准执行至优惠期满为止,即可选择做“软件企业评估”;如能符合新标准的也可选择按新标准执行,即可选择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2)2020年度(含)起开始获利(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要申请“两免三减半”优惠事项的企业须按照新标准,即需要选择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
3、如企业评估是为了参照申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需求的,须按照新标准,即需要选择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