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
政策依据
为规范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以下简称“绿色循环发展资金”)入库工作,编制本指南。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项目入库工作应遵循《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粤工信办函〔2020〕25号)要求,并按如下指引开展。
支持对象
(一)绿色循环发展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粤港清洁伙伴项目。
(二)不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期间,经查询发现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 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
(四)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五)已获得过绿色循环发展资金(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支持范围
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再生利用)项目,(3)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过程中实施的固体废弃物减量化项目。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3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或“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
支持方式
绿色循环发展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项目单位。
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优越伙伴(制造业)”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直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