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第四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申报认定
政策依据
为加快培育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做好我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申报认定工作,根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等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申报对象
符合粤商务规字〔2021〕3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定义的企业或机构。
标准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
2.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3.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认定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报对象实际承担部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功能;
2. 申报对象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在广东省境内,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属分支机构的,总公司为其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 申报对象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l家注册地在广东省以外地区);
4. 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且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其它事项
(一)申报工作按照企业自主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佐证材料等应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申报对象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跨国公司通过境外中间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的,该境外跨国公司可视为申报企业母公司。
(三)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外商投资性公司),其作为母公司在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机构不属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范畴。
(四)认定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官网发布的2024年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为准。
(五)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广东设立总部企业的,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申报企业经营情况信息表 | 我要办理 | ||
| 2 | 申报企业申请书 | 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及其母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对照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结合企业情况作出符合认定条件的说明);申报企业母公司在华投资管理架构图(含投资关系和股权比例,以及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 3 | 申报企业出资凭证 | (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为分支机构的,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 我要办理 | |
| 4 | 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 我要办理 | ||
| 5 | 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 我要办理 | ||
| 6 | 申报企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复印件(含审计报告附注) | 我要办理 | ||
| 7 | 不少于3家被授权管理企业(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广东以外地区)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以及正常运营的佐证材料 | 如:最近半年的纳税证明、员工社保记录、开票记录等 | 我要办理 | |
| 8 | 申报企业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 提供复印件及审计报告主要财务报表中文翻译 | 我要办理 | |
| 9 | 申报总部型机构认定的,提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总公司累计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明细及佐证材料 | 如申报企业实际缴付资本超过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并已按上述第(三)项提供佐证材料的,本项可不提供 | 我要办理 | |
| 10 | 申报企业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合规,并配合和接受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评估、监督、审计的承诺书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