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申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围绕市委、市政府 “制造业立市”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助力我市现代高端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工信函〔2023〕309号),现发布《2024年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金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和自主创新装备产业化,分别对应“方向一首台(套)奖励”和“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
项目申报的基础性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项目应按照发布的《申报指南》所对应的专题方向提出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报《申报指南》中的一个方向。
(三)“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失信惩戒主体名单企业不得申报。
2024年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方向一首台(套)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2023版市目录的首台(套)装备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3版市目录认定的首台(套)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主要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系统的自主化率(即装备产品中拥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部件及系统的价值量占装备产品价值量的比例)须达到70%(含)上。
(五)同一装备产品不得同时申报两个最末级目录产品,申报多个产品或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支持方式
本方向为普惠性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两种:
(一)首台(套)奖励。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且实现销售和量产的装备产品研制企业,实行事后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对符合2023版市目录要求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和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不超过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为首批次产品销售数量(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除外)。“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
装备产品“售价”应按照销售合同、发票(不含税)、银行到账凭证等材料综合确定产品实际销售价格。
(二)市级配套奖励。市级财政对于2024年以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市级配套资金的下达拨付方式同省级奖励资金。市级配套资金按照“免申即享”落实,不要求项目单位二次申报。已获得市级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再给予配套。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二)规定市级配套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一)规定的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024年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方向二自主创新奖励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提升重点技术装备的创新水平,进一步推进重点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具体支持符合2023版市目录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二)申报产品应属于2023版市目录认定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且已实现销售和量产(申报产品的最终用户单位和申报单位应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到款额须达到售价的60%(含)以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2台(套/批次)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申报主体应具有申报产品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应为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方需为控股关系)。
(四)装备产品(含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部件或核心部件,下同)的整机自主化率须达到90%(含)以上。
(五)申报自主创新奖励的装备产品不可再申报市级首台(套)奖励。曾获得过省、市首台(套)奖励的装备产品,所用发明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六)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产品的,每个装备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七)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单件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含)以上。
(八)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支持方式
经2023版市目录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自主创新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按不超过销售额的30%给予奖励,有效期为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
企业装备产品获得了上述自主创新奖励的,产品不再享受市级首台(套)奖励。
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