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东莞市促进企业拓展市场境内展会项目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相关企业(单位):
根据《东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商务〔2022〕137号),每年实施动态调整,我局制定了2024年《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东莞市商务局
2024年5月23日
一、境内专业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展会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市商务局拟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附件1),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对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自行组织不少于10家我市企业参加上述展览会的组织单位,按每个标准展位500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奖励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3)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5)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含参展企业名称或商标)。
2.经市商务局备案同意,组团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3)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跟团参展的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统一形象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自行组团的组织单位,需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进行网上备案,纸质材料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商务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自行组团项目,备案受理期限适当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境内自行组团参展的备案材料:牵头组织单位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报告、备案表、邀请函、参展企业名单(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展位面积、展位号、展位费等)。
2.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5的,按0.5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5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3.对自行组团的特装参展企业,属生产型企业或自主品牌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和“东莞制造”两个标识进行特装布展;非生产型企业须使用“粤贸全国”标识(备注: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和公布之后一个月内发生的项目,不作要求)。
4.自行组团项目只资助备案内的参展企业。若备案后,参展企业有所调整的,组织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市商务局提交变更说明。
5.合同应当有双方盖章,若通过展会官网申请展位的,应提供网上参展申请表和主办方出具的确认书。
6.两家或以上东莞企业共同租用同一展位的,只资助其中一家企业;展位出现异地企业名称的,一律不予以资助。
7.文中提及的展位费最高支持金额是指按比例支持后的金额。
8.参加《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的展览会,有关资助申请须于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网上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在《2024年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公布之前发生的展会,网上申报时间延迟至目录公布之后1个月内。
9.如同一个展会有两个或以上组织单位且合计应资助组展奖励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按其组织展位数比例进行支持。
10.展会组织单位要为其组织的参展企业做好展前、展中、展后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展位资助申报工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严格把关。
二、境内重点综合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组织发动能力的商(协)会等单位,以及参加指定的境内重点综合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1.对组团单位支持标准:对国家、省、市要求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且组织3家及以上企业参展的我市商(协)会,对其人员差旅费支持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按照每个标准展位500元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2.对参展单位支持标准:由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我市商(协)会组团参加的政策性强、组织难度大的综合展,对参展单位在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差旅费、展品运输费等方面进行支持。其中人员差旅费仅限于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标准间住宿,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支持标准不超过相关费用实际支出额的80%,每个单位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5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组团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受市商务局委托组团的商(协)会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委托组团合同的复印件;
(3)组织单位登记证复印件、组团参展企业名单及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则不需提交展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4)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相关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证明组团单位参加人员与组团单位关系的文件:组团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6)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2.参展单位所需提供材料:
(1)参展单位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http://dgboc.dg.gov.cn/zxzj),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如展位费、特装布展费由省、市商务部门承担,参展单位不可就上述费用进行资金申报;如申报除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之外的其他资金则不需提交上述资料);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机票、高铁票、住宿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展位费、特装布展费需提供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证明参展人员与参展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展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6)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参展单位名称或商标)。
三、市内重点展会项目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特装布展合同等相关复印件;
3.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4.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四、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
(一)支持对象
对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参加指定的国内重点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商(协)会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支持。
(二)支持标准
对市商务局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赴(包括但不限于)粤东西北、新疆、西藏、黑龙江、贵州、江西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区域合作经贸活动的东莞商(协)会和企业,按照差旅费(包括:经济舱机票、高铁二等座车票等交通费用、标准间住宿)50%给予支持,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名工作人员,每次活动每个单位支持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登录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提交该系统打印、且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申请文件及承诺书原件;
2.省商务厅或市商务部门组团通知复印件;
3.参加人员的机票、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4.证明参加人员与参加单位关系的文件:如法定代表人证明、股东证明、董事名册,参加单位为参加人员购买的社保等证明(应至少提供申报项目发生当月对应的证明材料),以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与东莞市商务局专项资金申请表一致的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