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条奖励兑现的方案
各镇(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花商规字〔2025〕1号)要求,为推动我区商贸业快速发展,现将《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条奖励兑现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
2025年3月19日
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四条奖励兑现的工作方案
根据《广州市花都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花商规字〔2025〕1号)规定,我局现开展第四条加快商贸品牌连锁经营奖励兑现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花商规字〔2025〕1号)第四条加快商贸品牌连锁经营。
二、支持标准和数量
(一)支持标准
对2024年实现年营业收入15亿元(不含税)以上且拥有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外直营门店超过15家的大型连锁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数量
本奖励为事后一次性奖励,申报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同时受区级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有支持数量限制,视申报情况,我局对奖励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统一调整,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1.申报单位需为广州市花都区登记注册,依法在花都区内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商贸活动的相关企业或机构。
2.申报单位需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3.申报单位需在申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注销、吊销等),从事连锁经营并具备规范的连锁经营管理制度,2024年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以上;
4.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5.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承诺,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申报单位违反承诺的,区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追回扶持资金,申报单位须在限定期限退回扶持资金。
(二)直营门店要求
1.申报单位的连锁品牌为注册商标,已取得商标注册证;
2.申报单位在区内外直营门店(单店经营面积2000m2以上)超过15家,且按照“六统一”(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营销策略、统一服务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
3.申报项目的直营门店开业时间需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且在本奖励工作办理期内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4.申报单位直营门店的经营主体需为申报单位或其分公司。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目录顺序编制书面材料并胶装成册(一式三份,不接受非纸质封面或其他装订方式),在材料封面加盖公章(封面模板见附件)和骑缝章。申报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20xx年度花都区加快商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加快商贸品牌连锁经营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原件,表格请使用电脑编辑打印,请勿手写);
2.承诺书(见附件);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从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自行打印申报年度报表《经营情况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法人单位所属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加盖公章的申报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申报期内完税证明(复印件);
6.“信用中国”网站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7.直营门店证明材料:
(1)单位连锁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
(2)直营门店(15家以上)在营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直营店证明文件(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工商部门出具的总部企业控股证明文件等);
(3)企业章程、实行连锁管理的产品配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方面)、质量安全制度等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4)如直营门店由申报主体的分公司经营,需提供分公司与申报主体间的内部关系证明;
(5)税务部门准予直营门店汇总纳税文件;
(6)直营门店营业中的清晰照片2张(店铺门头和店内场景各1张,拍摄时间需在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之后);
(7)申报单位及其直营门店相关宣传报道的报纸版面、网页截图(复印件)
8.申报单位申报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含有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需体现直营门店收入明细);
9.申报单位的相关资格、资质、奖励、荣誉证书等
10.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安排
(一)受理申报时间
集中受理时间为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申报单位逾期不申请视为主动放弃申请。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在2025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8日内根据申报要求,按顺序编制书面材料并胶装成册。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文件提交至区商务局。
2.资料审核
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根据审核内容,统筹相关部门对涉税数据、入统和奖补情况等有关内容提出审核意见。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骗取奖补资金行为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同时将情况通报到相关单位。
3.征求意见公示
区商务局征求并汇总各部门意见,制定扶持资金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局提出处理意见。
4.资金拨付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
5.事后抽查
区商务局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统计关系、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六、注意事项
(一)本文中涉及“以上”“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精确到元。
(二)符合政策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本区多个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三)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如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同时申报单位应当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本文仅作为申报程序的指引,如执行过程发生需要解释的情况,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