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25年度申报指南
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025年度申报指南
为积极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发布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2025年度申报指南。
一、参股投资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包括新设但尚未开展投资运作的基金,以下统称子基金),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不高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子基金完成商事登记手续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内,按其他出资人的出资到位比例,采取末位出资方式缴付资金;出资期满后引导基金不再予以出资,累计出资额核定为实缴出资。
二、子基金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实缴规模的20%。
(二)除引导基金外,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子基金主要发起人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可分期缴付,但首期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1年内完成实缴出资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子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为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与机器人、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健康、轨道交通、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时尚创意、数字创意、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领域以及国家、省和市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投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其中,本年度重点关注先进制造业企业。
(四)子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及税费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委员或观察员行使相关权利。
(六)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为依据,划拨投资款项。
三、申报机构条件要求
申报机构原则上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权投资(含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并管理子基金。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手续或在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自身、主要负责人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有5个(含)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和1个(含)以上退出案例;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且最近3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六)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已储备至少3个符合申报领域的番禺项目;
(九)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盈利的,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1.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在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不低于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同)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1 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1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前述1年期LPR以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数值为准;
2.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后退出。
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的子基金份额,按照不低于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及税费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单方退出,并要求子基金主要发起人或主要股东、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回购引导基金份额,回购价格按照原始投资额加上利息(利息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到位至退出的时间差,以及5年期以上LPR上浮10%的利率计算):
1.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投资账户1年内,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2.未落实《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5.子基金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6.其他不符合已签署法律文件约定情形的。
五、引导基金申请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番禺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材料》(详见附件)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用A4纸张标准,并装订成册),于2025年5月23日前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番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