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商业载体建设改造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1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海珠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本实施
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违反
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
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支持商业载体建设改造
第五条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本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载体(指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营业面积达到 10 万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业载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商业载体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商业载体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开业,截至申报之日仍在正常经营;
(三)营业面积是指商业载体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四)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商业载体运营主体通过集中结算、数据归集等方式形成统一的财务报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一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总和,需大于或等于 20 亿元(行业分类为零售业,行业代码为 52 开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