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奖励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1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海珠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本实施
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违反
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
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二章 支持商业载体建设改造
支持现有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区优化升级。对创建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商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商务部办公厅公布的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
(三)政策有效期内一家商场仅兑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