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开设免税店奖励
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关于加快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扶持办法》(海科工商信规字〔2022〕1 号,以下简称本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广州市海珠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扶持政策及约定已知悉,获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如违反承诺,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四条 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办法扶持范畴。区内已有存量企业变更名称后不作为新设立企业申请扶持,但其作为存量企业申请扶持的资格不受影响。
第五条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在本区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商业载体(指大型购物中心、大型商场),营业面积达到 10 万平方米以上,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每年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业载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商业载体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商业载体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后开业,截至申报之日仍在正常经营;
(三)营业面积是指商业载体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四)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商业载体运营主体通过集中结算、数据归集等方式形成统一的财务报表,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一个完整年度营业收入总和,需大于或等于 20 亿元(行业分类为零售业,行业代码为 52 开头)。
第六条 支持现有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区优化升级。对创建绿色商场并获得国家级绿色商场称号的,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给予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商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且该主体承诺购物中心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商场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商务部办公厅公布的绿色商场创建单位名单;
(三)政策有效期内一家商场仅兑现一次。
第七条 对获评省级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的,在获得称号当年度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实现对示范特色商业街区的统一经营管理和招商运营,且承诺该示范特色商业街区为自有物业或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运营时间5年以上;
(二)运营主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入选广东省示范特色步行街(商圈)单位名单;
(三)政策有效期内同一特色商业街区仅兑现一次。
第三章 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和中华老字号开设首店、旗舰店和设立常年展
第八条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店。对在本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广州首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开设首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Luxury & Premium 50)中的国外品牌持有方;或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中的零售业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或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被纳入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中国酒店集团TOP50报告》的连锁酒店,包括中国连锁酒店豪华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中国连锁酒店高端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和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TOP20排行榜;或被纳入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美团发布的《中国餐饮加盟榜单TOP100》;或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胡润研究院公布的《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前20强;或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长城战略咨询公布的《中国独角兽企业排行榜》前20强;
或被纳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引入国际高端商贸业企业招商工作方案》的品牌;
或海珠区政府引进的品牌重点零售企业;
(二)申请亚洲首店的企业,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在除亚洲外的其他大洲开设有实体门店;申请中国(内地)首店的企业,品牌或品牌持有方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申请广州首店的企业,该门店须为品牌或品牌持有方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三)对在本区开设亚洲首家实体门店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开设中国(内地,不含港澳台)行政区域内首家实体门店的,给予最高8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开设广州行政区域内首家实体门店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五)品牌持有方或品牌授权方需出具首店证明,或提供品牌官网、品牌微博、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开设为某级首店的报道截图等。
(六)品牌首店需正常运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以上。
第九条 支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旗舰店。对在本区开设亚洲旗舰店、中国(内地)旗舰店、广州旗舰店的国内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对其开设旗舰店的项目投资总额超过 5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公布的《全球高档和奢侈品牌价值50强》(Luxury & Premium 50)中的国外品牌持有方;或
入选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零售百强》中的零售业企业或其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
或名列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
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或被纳入中国饭店协会发布的《中国酒店集团TOP50报告》的连锁酒店,包括中国连锁酒店豪华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中国连锁酒店高端品牌规模TOP10排行榜和中国连锁酒店中端品牌规模TOP20排行榜;或被纳入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美团发布的《中国餐饮加盟榜单TOP100》;或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胡润研究院公布的《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前20强;
或扶持对象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长城战略咨询公布的《中国独角兽企业排行榜》前20强;
或被纳入《广州市城中村改造引入国际高端商贸业企业招商工作方案》的品牌;
或海珠区政府引进的品牌重点零售企业;
(二)对在本区开设亚洲旗舰店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开设中国(内地)旗舰店的,给予最高3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开设广州旗舰店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本条所指的旗舰店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广州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四)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五)品牌首店需正常运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以上。
第十条 支持引进中华老字号。对在本区开设中华老字号门店的企业,对其开设门店营业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且项目投资
总额超过 100 万元的,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评选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名录”中的企业。运营主体需为老字号品牌持有者和其分支机构,或由持有者书面授权的经营主体;
(二)项目投资额是指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且全部用于该项目建设。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核报告,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三)营业面积是指商户的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申请扶持的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或房产证,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四)在由政府支持的老字号集聚区内,引入的广东省及广州市老字号企业,可享受上述扶持;
(五)老字号门店需正常运营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以上。
第十一条 支持在商业载体内设立常年展。对自设展之日起三年内曾在本区参展的企业,在本区商业载体内设立的合同面积超过 500 平方米的常年展,自入驻区内商业载体第一年开始根据租金合同给予 50%的租金补贴,第二、三年分别给予 30%、20%的租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请本条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常年展的企业三年内在本区参展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广交会等。企业设立常年展前,应在海珠区科工商信局报备确认或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二)本条所指合同面积与租金金额以常年展设立企业与商业载体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第四章 支持发展新型消费
第十二条 培育一批聚集效益好的电商园区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电商企业,推动琶洲互联网龙头企业在我区建立化妆品、服装、个护等直播电商基地,重点引入优秀商家、头部主播等。对在本区设立直播电商基地占地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 50 间,基地内注册活跃主播人数超过 30 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 10 个的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海科工商信规字〔2020〕2 号)要求实施,本条不与本办法其他条款同时申报及奖励,具体申报时间视《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通知》而定。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免税店。对在本区开设免税店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不受附则中“企业获得实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的 70%”金额限制。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扶持对象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拥有免税执照并在我区开设实体门店且开展免税业务的企业;
(二)对在本区开设免税店实际经营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
给予50万的一次性奖励;实际经营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给予 100万的一次性奖励。营业面积是指商户的建筑面积(不含停车场、办公场所、仓库等)。申请扶持的企业在申请时提供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报告或房产证,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三)扶持对象在提交扶持申请时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第五章 支持开设高端餐饮名店
第十四条 鼓励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高端餐饮品牌在本区设店经营,给予每家门店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培育一批“粤菜名店”,擦亮“食在广州”金字招牌。新获评国家五钻级酒家的餐饮企业,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第十四、十五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十四、十五条所称高端餐饮品牌包括米其林星级餐厅、黑珍珠钻级餐厅,以及五钻级以上的餐饮店;
1. 米其林餐厅:是指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区门店被收录在米其林公司发布的《米其林指南》中,并获得三星、二星、一星餐厅的评级;
2. 黑珍珠餐厅:是指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区门店入选由美团评选的黑珍珠餐厅名单,并获得三钻、二钻、一钻餐厅的评级;
3. 五钻级以上餐饮店:是指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本区门店符合《餐饮企业的等级划分和评定》(GB/T13391-2009)的相关标准,由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机构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的五钻级(含白金五钻级)餐饮店。通过复审的企业不属于扶持范围;
(二)对在本区开设的米其林星级餐厅,给予每家门店最高 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开设的黑珍珠钻级餐厅,给予每家门店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获评国家五钻级酒家的餐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的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开设门店并正常开业。区内已有餐饮店经改造升级后,达到上述高端餐饮品牌条件的,视为新开设门店,给予本条款扶持。在政策有效期内,开设多家门店并符合条件的,可以不同门店名义申请;
(四)申请扶持餐饮门店在提交扶持申请时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第六章 支持发展高端商务酒店
第十六条 在本区新建及新落户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4308-2010》中五星级、四星级标准的国内外知名高端品牌或者连锁酒店,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七条 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第十六、十七条扶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酒店应达到《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4308-2010)的相关标准,并由文旅部门及全国旅游星级饭店等级评定机构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
(二)在本区新建及新落户且达到五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国内外知名高端品牌或者连锁酒店,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本区新建及新落户且达到四星级旅游饭店标准的国内外知名高端品牌或者连锁酒店,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五星级标准的酒店,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四星级标准的酒店,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请的企业需在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新开设门店并正常开业,新设酒店开业时间以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时间为准。区内原有酒店经改造升级后,达到上述高端商务酒店条件的,视为新开设门店,给予本条款扶持。在政策有效期内,开设多家门店并符合条件的,可多次申请;
(五)申请扶持的酒店在提交扶持申请时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第七章 支持文旅体消费
第十八条 支持发展夜间消费,推进旅游景区品质提升,争创一批 5A、4A 级旅游景区,打造一批国际旅游消费集聚区。新获评的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景区应达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的相关标准,并由文旅部门及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的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
(二)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国家 5A 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国家 4A 级标准的旅游景区,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扶持的旅游景区在提交扶持申请时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第十九条 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产业集群空间应符 《广东省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指南(试行)》的标准,并由文旅部门评审、统一批复并公示;
(二)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产业集群空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经营的新获评为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产业集群空间,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请扶持产业集群空间在提交扶持申请时需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第八章 支持时尚产业消费
第二十条 支持时尚服装园区参评中国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新获认定或通过复评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考察和评审后,被认定或再次认定为中国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或中国纺织服装创意设计试点园区(平台)试点示范期限内,试点园区符合示范园区条件,被认定为纺织服装创意设计示范园区。
(二)政策有效期内同一园区(平台)仅兑现一次。
第二十一条 支持“金顶奖”、“中国十佳”设计师在我区新开
办企业(独资企业或股权占比超过 51%的合作企业),对达到“四上”标准规模的企业,在达额当年和后一年(需继续达额),每年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
申请本条扶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登记的企业,视为新设立和新开办;
(二)企业开办者为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评选的“金顶奖”、 “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企业须为上述设计师独资企业或占比超过 51%的合作企业;
(三)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股权证明文件,与区商务部门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报告存在差异的,以区商务部门的报告为准;
(四)扶持对象在申请时提供企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报表。
第九章 支持企业扎根海珠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贡献较大的企业,按照我区产业政策依法给予总部企业、独角兽企业等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
层管理人员及员工在医疗、教育、落户方面提供便利,根据市、区有关政策,统筹协调安排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适龄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市、区有关政策,支持解决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人才落户问题,跟进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扶持于扶持对象达到标准次年兑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新建”“新落户”“新获评”“新获认定”等均以本办法实施之日为起始时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涉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在政策执行中,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扶持措施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措施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企业仅能申请其中一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获得实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本区发展综合效益的70%。
第三十条 扶持资金直接划拨至企业或组织基本账户。企业或组织取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组织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以及依法纳统,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近三年内需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申请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的企业或组织,按区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提出兑现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海珠区科工商信局为本办法政策兑现部门,受理申请方提交的兑现材料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商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质审核不通过的,不予兑现。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申请单位或组织如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本实施细则扶持资金或经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主动退回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区商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依法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企业或组织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