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2023年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本扶持项目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二、申报增产奖励、生产用房补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职人员补贴的企业需已纳入2022年南沙区小微工业企业培育库名单;三、申报资金配套的企业需在2022年已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小升规”奖励扶持资金且纳入2021年南沙区小微工业企业培育库名单。
一、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一)支持内容
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对其完工的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二)申报条件
1.企业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工,且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并该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未享受过区级同类扶持项目;
3.固定资产投资500万以上的项目,需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和省、市统计制度开展相关统计工作。
(三)奖励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其他规定
1.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核准文件(以下统称“立项文件”)的项目建设起止时间以立项文件为准,且截止日期在扶持办法印发之日2020年9月15日(含当天)之后的,对整个项目建设期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补助。项目没有取得立项文件的,从扶持办法印发之日2020年9月15日(含当天)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补助;
2.提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附件4);
3.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合同、发票、支付凭证、转固凭证、照片等材料(按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顺序提供);
4.项目基本情况(起止日期、投资金额、主要建设内容);
5.有备案的项目提供备案证、立项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需要提供材料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清单列出的顺序胶装成册,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2份,盖章扫描版1份。
申报材料清单(所有材料均加盖公章)
三、申请时间
集中受理申请时间详见申报通知,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网上提交,在预审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纸质申报书送至政策兑现窗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受理部门
政策兑现窗口(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二楼(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 3-8 号窗口)。
五、主管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报单位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按要求将填写好的整套申请材料扫描上传系统申请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须与系统上传的材料一致)。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及审定
区工信局会区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会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核查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会区税务局核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营业收入、利润、年度纳税额,会区统计局核查企业统计关系、统计登记行业类别、企业是否配合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工作等,会区商务局核查企业是否涉及总部企业、一企一策等扶持奖励情况,形成2023年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项目奖励资金安排初步方案后,按程序提请评审小组审议。
(三)公示与拨付奖励金
1.2023年南沙区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发展扶持项目奖励资金安排方案在南沙区政府网站、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奖励资金,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3.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信局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查,并提请评审小组审议后,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报单位。
(四)事后抽查
区工信局将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申报单位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5年内搬离南沙和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企业自身经营不善倒闭或是注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