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励
申请2023年度总部型企业落户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规〔2023〕4号)
(二)《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规字〔2023〕1号)
(三)《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穗南开管办〔2017〕1号)
(四)《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穗南开发改〔2017〕50号)
(五)《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请对象
1.已获第一期落户奖的总部型企业,申请兑现第二期落户奖;
2.2023年度新申请认定的总部型企业;
3.企业属于2017年1月1日之后落户南沙且未享受落户奖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先进制造业与建筑业
①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其他先进制造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0万元。
③建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
①现代物流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批发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③零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④住宿餐饮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⑤金融服务业:对金融(类金融)企业的奖励,适用我区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
⑥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港澳台专业服务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体育、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现代都市农业: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4)本办事指南所称的“行业”,按照统计口径进行分类。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进行认定,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年度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50%,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对于企业所属行业存在异议的,将综合考虑企业的统计类别、税务口径行业类别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进行界定。
联合申报的企业涉及多个经营范围的,应剔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后,以企业实际对本区经济贡献较大的行业进行分类。
(5)本办事指南所称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四、奖励标准
(一)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2.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本办事指南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五、申请时间
2023年8月30日-9月30日
六、申请材料
所有文件均需加盖公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按目录装订成册(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打印)。
(一)《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总部认定及奖励申请表》(须上传word文件)。
(二)法定(授权)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的2022年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一套表平台)企业统计报表(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四)申请公司及下属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下属公司属于区外企业的无需提供)。
(五)下属企业名单及隶属关系证明。提供申请公司及下属企业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需体现最新股东及出资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提供授权管理书(对下属企业无控股关系的需提供)。
(六)世界1000强排行榜、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中国民营500强排行榜、中央大型企业排行榜、跨国公司批复文件等佐证材料(按该类型申请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提供)。
(七)申请公司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八)验资报告及增资银行水单(按实缴注册资本申请落户奖的企业须提供)。
补充说明: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请单位应配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
七、受理部门
广州南沙开发区政策兑现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国际人才港二楼3-8号窗;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政策咨询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九、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申请人访问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注册通过后申请事项预审,事项预审通过后,申请人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向政策兑现窗口提交纸质资料(共性材料不重复打印)。
(二)部门审查。
发改局会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查企业行业类别、实缴注册资本、统计关系、经济贡献、有无违法违规等事项。
(三)会议审定。
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发改局提请总部企业扶持评审小组审定。
(四)结果公示。
发改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事后抽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统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南沙或统计归属权不属于南沙的,应追缴相关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