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南沙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跨国公司总部奖
2023年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
发展扶持办法政策兑现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2〕4号)
二、申报条件和支持标准
跨国公司总部奖
1.对南沙区2022年经省认定、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
2.对南沙区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并获得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及当年申请本区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符合奖补条件的,按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三、支持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外商投资企业。
2.注册地在南沙区内,为南沙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税收、咨询、管理和市场调查、企业落户服务且上述服务类型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3.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四、申报材料
(一)2023年广州南沙开发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通知书及营业执照、申报企业行业说明(包括主营业务内容,2021年、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情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增)资汇总表(附件2);
(四)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多份验资报告按验资报告时间先后排序);
(五)申报承诺书(附件3);
(六)申报企业2022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以下任一项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到资证明文件按入资先后排序);
(七)省商务厅依据《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修订版)》(粤商务规字〔2021〕3号)进行认定出具的相关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认定文件;
(八)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2022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九)生产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物业费缴费发票复印件;
(十)专业服务机构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排序装订成册(胶装)。其中:
申报新设企业入资奖、存续企业增资奖提交:第(一)至(六)项;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奖投资奖励提交:第(一)至(七)项;
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奖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一)、(二)、(五)、(七)、(八)项;
申报生产用房租金补贴提交:第(一)、(二)、(三)、(五)、(六)、(九)项;
申报企业服务工作奖励提交:第(一)、(五)、(十)项。
五、评审原则
(一)申请新设、增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1月1日后新设或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申请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应在2022年内增资并完成相应资金的入资。以上项目均应于2022年当年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指商务部口径,下同),计算奖励资金的基数以年度内纳入实际外资统计的金额为准。
(二)纳入统计并作为财政奖励基数的实际外资金额,应与该申报奖励的企业(项目)新设或增资时产生的合同外资相匹配,即评审时应同时核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同外资及实际外资。
1.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1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制造业新设项目合同外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制造业增资项目合同外资增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总部投资奖励项目合同外资单次增资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
2.企业实际外资金额应以纳入商务部统计的金额为准。
3.注册资本没有新增的外资并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单个企业同一年度内新设并增资的,不得将新设和增资的实际外资叠加以达到奖励标准(新设和增资所投入的实际外资均达到奖励标准的除外)。
(四)申报增资奖励及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在申报奖励之前该企业所发生的新设及其他增资项目合同外资须足额缴齐。
(五)单个企业入资及增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跨国公司总部奖财政贡献奖励仅可支持一次。
(六)符合总部投资奖励的项目,同时也符合外资新设项目或外资增资项目奖励的,只可申报其中一项。
(七)本区经济贡献是指:除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代征税款、出口退税、海关代征税款以外的全部经济贡献,以税款入库期计算。
(八)企业的省级财政贡献量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20%。
(九)资金评审工作中涉及本外币兑换的,按以下规则办理:
1.企业出资原币为人民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
2.企业出资原币为外币的,直接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3.企业出资原币既有人民币又有外币的,人民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人民币数计算奖励金额,外币部分以商务部实际纳统的美元数计算奖励金额。
4.美元兑人民币年平均汇率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保留4位小数。
(十)实际外资的认定标准、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确认方法等,按现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办理。
(十一)核定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六、受理部门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67 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
八、受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工作安排
(一)企业申报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南沙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进行注册,按要求在线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预审。
2.线上预审通过后,按照申报指南要求于9月20日前向政策兑现窗口递交申报材料(须与在线提交申报材料一致)一式2份。
3.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区商务局。
(二)部门审查和审定
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查,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提请商务局会议集体审议。
(三)公示与拨付资金
1.通过区商务局会议集体审议后,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商务局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重新核查。如情况属实,按程序审议、公示和拨付。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
1.申报新设、增资和总部投资奖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将在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一年内,将新增资本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经营,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区商务局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2.申报新设、增资和总部投资奖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时须书面承诺五年内不减资、不转为内资企业并切实履行承诺。无合理原因不能履行承诺的,由区商务局按程序收回奖励资金。
3.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有关资金及财务管理规定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自觉并配合接受区商务局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审计、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