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非总部内贸企业经营贡献奖励
非总部内贸企业经营贡献奖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穗南开管办〔2017〕1号)——《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
2.关于修订《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南开商务规字〔2020〕1号)
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三区一中心”战略部署优化提升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1+1+10”产业政策体系文件的通知>的通知》(穗南开管办规〔2020〕1号)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申请: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前两位为以下之一:批发业(行业代码51)、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
4.申报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未注销、吊销等);
5.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6.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我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申请时间
2023年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6月5日至6月26日。符合申请奖励的企业须在6月25日24:00前完成网上提交,在6月26日17:00前将盖章纸质申报书送至政策兑现窗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
1.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16%、22%、28%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2.年度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3.年度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南沙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A4纸打印/复印,所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按顺序排列:
1.非总部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2);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2年12月的统计月报表(批发业、零售业提供E204-1《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住宿业、餐饮业提供S204-1《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6.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22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8.企业办理人委托书原件、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赋码的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
10.关于查询税收数据情况的授权书(附件3)。
六、办事地址和受理时间
南沙人才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3-8号窗口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67号(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才港)二楼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与丰泽西路交接处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号楼2栋10层商务局
八、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实质审查24个工作日;资金拨付13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以及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九、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报。
1.申请人登录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以法人单位身份进行注册,下载填报并打印《非总部商贸业企业经营贡献奖励项目申请表》;申请人在政策兑现系统注册通过后,选择申请事项进行网上预审。申请人接到事项通过预审的通知后,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带齐纸质材料到南沙人才一站式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
2.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形式审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资料齐全,予以受理,并移交项目主管部门;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门审查
区商务局会区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程序提请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奖励名单、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三)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
区商务局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南沙官方网站、南沙区企业综合服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商务局将按照《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局提出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申请。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支持,区商务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评审小组审议后同下一批次奖励支持项目一起公告。
(四)事后抽查
区商务局会同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企业审计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政策奖励资金,资金发放部门将保留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的权利,予以公示并通报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或单位奖励资金的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