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度南沙区质量强区
资助奖励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关于修订广州市南沙区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南府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南沙区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资助奖励的单位申报人,须在申报项目所属年度1月1日(不含本日)前已在南沙区范围内注册,且在申报通知截止日期前(含当日)统计关系已在南沙区范围内。
个人作为申报人申报项目的,须提交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证件,由所属单位代为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人须按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要求申报人补正材料的,申报人须按要求补正。逾期不补正或无法补正材料的视同放弃申报。
三、办理流程
1.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的规定组织开展受理、初审、审核等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经评审不通过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原则上项目修订后不再纳入资助奖励范围。
2.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重审。重审认定不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人;重审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列入符合年度资助奖励名单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3.当本年度质量强区资助奖励财政预算不足以支付本年度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总金额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意见,可以将本年度因财政预算不足无法兑现的资助奖励金额延至下一财政年度兑现支付,也可以对《办法》第八条中未明确具体资助奖励额度的申报项目确定具体分配方法,在《办法》规定数额范围内予以资助。
出现需延至下一财政年度兑现支付资助奖励项目的情况时,本年度资助奖励支付顺序按照公示顺序确定。
四、其他说明
1.《办法》所称“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办法》提到的货币单位,均以人民币计算。资助金额计算到个位数,小数点后金额舍去。
2.统计关系是指根据国家在地统计原则,申报人向南沙区的统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并纳入南沙区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后,与区统计主管部门建立的统计业务指导、管理关系。
3.单位申报人税务办理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申报人负责。个人申报人税务办理由个人所属代申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