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2024年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人才高质量发展30条)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穗埔组通〔2024〕6号,以下简称《措施》);
(二)《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穗埔人社规〔2024〕2号,以下简称《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2023年5月17日至《细则》有效期届满前,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
(二)工作单位须为经营关系在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规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或机构。
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
(三)在本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博士后人员应在出站后1年内在本区创办企业或机构,博士后本人在该企业或机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本项目时,创办的企业或机构有办公场所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需招用5 人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出站时间以“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显示的出站时间为准。到本区工作时间以签订劳动合同并同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开始算起。
注意事项:博士后人员在2023年5月16日之前已申领本区第一期和第二期博士后安家费的,不得重复享受本项目。申请人申领博士后安家费时需确保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本区。
博士后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和工资银行流水记录中的工作单位、时段等必须一致。在我区工作期间不得出现社保缴费记录不连续、或相关工作时段内存在委托其他单位代缴社保和代发工资等情况。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入职我区用人单位工作,若入职时点涉及劳动合同时间与社保缴费记录时间不一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中博士后出站后在该单位工作所缴交社保的起始时间为准。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不得早于出站备案时间。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一年内在我区自主创业,若自主创业时点涉及时间与社保缴费记录时间不一致的,以社保信息系统中博士后出站后在自主创业单位所缴交社保的起始时间为准。自主创业时间不得早于出站备案时间。
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我区的安家费资助:一是博士后人员因单位迁入我区而随同入区工作,但随迁时点已超过其出站时间一年的;二是申请人身份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参公编制的;三是博士后人员享受第一期安家费后辞职离区,其后又再次到我区就业的不得申请第二期安家费。
“本资助项目(博士后安家费)与全球纳才奖励安家费、区内所有类别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租金补贴、医学人才补贴、基础教育人才资助、人才住房租金补贴、科学家寓所、企业家寓所等属于同一事项。已经申领上述各资助项目且超过安家费资助标准的,不能申请博士后安家费;未超过安家费资助标准的,请按扣除已申领资助金额后的差额申请,并如实告知已申领资助的项目名称、申领时间、资助金额、资助发放部门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一并上传申报系统”。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逾期不提出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注意事项:第一期申请须在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满1年后提出;第二期应在本区连续工作满3年后的12个月内提出。(申请人因集中受理窗口关闭致申请逾期的,若该申请人仍在本区用人单位连续参保,并且不存在社会保险费补缴、代缴情况,可顺延至下一个集中受理工作日办理。相关申请要求以当批次“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
四、资助标准
对到本区工作或自主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每人40万元安家费,分2期等额发放。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一份(有特殊说明的除外),按顺序装订成册(不用胶装),在办理申请审批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第一期安家费】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博士后安家费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上的“开户银行”须为广州当地的银行或银行在广州的分支机构);
2-1.《20 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高新区博士后资助奖励申请汇总表(单位填报)》(只需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上传可编辑电子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3.博士后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或护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博士后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博士后个人社保缴费清单(自进区工作或自主创业起至申请时最新连续缴费历史记录,缴费单位、时段等信息应与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一致。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6.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的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工作或自主创业至申请时明细,单位或个人的银行明细表均可。明细表盖银行印章或电子章及单位公章,并有收支双方的名称及账号。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博士后自主创业的,还需提供该企业《企业招用员工名册表》(见附件),并提供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和与社保缴费历史记录清单对应的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
7.企业“一证一码”营业执照(工商信息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纳税证明(从网上税局打印扶持年度“税收完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9.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模以上企业”进入“广东省企业一套表平台”(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盖章确认;“规模以下企业”(未达到规模以上或者达到规模以上但尚未办理入统手续的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盖章确认);
10.博士后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境内博士后提供以下2项材料:
①博士后人员出站备案证明(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截图打印,样式详见附件);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
(2)境外博士后提供以下3项材料:
①博士后进修证明(中英文);
②博士后人员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供相关鉴定材料。鉴定材料具体是指:中国籍人员提供教育部留服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外籍人员提供中国驻外使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③留学人员回国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中央驻港澳地区联络办公室出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等证明境外博士后工作经历材料(注:因2020年10月1日起取消《留学人员回国证明》和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而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博士后录用单位通知书或邀请函、个人护照签证页、博士后进修工作合同/协议或博士后进修期间的薪资证明、完成学业证明或导师推荐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正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证明,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二期安家费】
第二期安家费申请材料与第一期的第1-9项材料一致。
备注:同一单位在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入统证明。
同一位博士后同一批次申请多个项目的,仅需提供一份身份证或护照、社保记录、银行流水。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收款确认函》(博士后本人亲笔签名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申请人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2:00-6:00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九、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2个工作日;实质审核时限:10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5+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并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