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申请原创影视作品奖励(文旅10条)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1〕1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埔文广旅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相关条款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备注:《“文化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按照对应的行业统计代码确定。
“旅游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如该标准修订,按新标准执行)为依据。《办法》和本细则扶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三个类别,分别参照《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7291”“6110”“786”行业统计分类代码。旅行社、旅游饭店(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须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旅游行业管理机构的许可或评定资质。
“机构”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成立,为本区文化旅游行业服务,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的文化旅游领域行业组织。
(二)作为原创影视作品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或者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
备注:1.“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1套-17套。
2.“省级卫视”是指中国境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具体如下:
注:如卫视名称变更,以实际名称为准。
3.“全国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模在50家以上的中国境内全国院线。
4.“影视作品”包含电视剧、电影、动画片、纪录片。
5.“原创”指拥有所申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三)电影作品(含动画电影)的申报单位须为电影的出品方,或多方联合出品的第一出品方;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的申报企业须为发行许可证上的制作机构(或申报机构)。
(四)奖励所扶持的原创影视作品不包括受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制作的有关作品。
(五)原创影视作品的首播、首映时间应在《办法》有效期内。
(六)若电影首映时间存在跨年的,则跨年部分的票房也计入首映年度票房范围。
(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50万元,省级卫视播出的影视作品制作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八)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不少于400分钟;电视动画片不少于500分钟;上映的电影不少于90分钟,且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
(九)影视作品已取得相关许可资质。
三、申请时间
“政策兑现”窗口定期集中受理,具体时间以“政策兑现”窗口通知为准,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四、资助标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其作品上一年度在全国院线首映且票房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备注:1.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2.本奖励资金应用于日常运营和业务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员工奖金等福利性开支。应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调研、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五、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两份,附封面、目录和页码,分别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在办理申请时提供;除《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外,其他材料需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中扫描上传:
1.《广州开发区政策兑现事项材料清单》(该清单在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预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请自行打印并在提交纸质材料时一并提交,经办人签名);
2.《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办法兑现申请表》(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申报单位证照(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统计关系证明材料(规上企业进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规下企业到注册地所属街道统计站打印“查看法人单位表”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上年度完税证明(若上年度“零缴税”,则提交从税局系统打印的涉税征信情况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作品情况说明表(后附模板,根据电影、电视剧、动漫、纪录片分类选用相应的模板,)(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8.作品著作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或第一出品方证明等;著作权为多方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者同意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本奖励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中须注明项目实际已支付金额;列明资金来源,如涉及财政资金需列明来源明细)(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的,需提交本项材料;在全国院线首映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项目获财政资金情况说明(项目是否为相关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委托开展;如是,请列明具体情况并附佐证材料)(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11.作品原件(送审样片,请拷贝于光盘或U盘中);
12.与申报作品制作、发行、公映等相关的许可类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质审核通过后,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申请:
1.《收款确认函》(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上传原件的彩色扫描件。上传《收款确认函》之前,请务必确认系统中的单位名称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准确无误)。
2.若单位信息有变更的,需及时修改系统资料信息,并上传《工商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企业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已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等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六、受理部门
广州开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
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3号广州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349号窗口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黄埔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八、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另行执行)
九、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形式审核时限:5个工作日;实质审核时限:7个工作日;资金拨付时限:5+4个工作日)
(以上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以及与上级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等区外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核实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按照办事指南要求申请事项预审。预审通过后,带齐纸质材料到“政策兑现”窗口递交,正式提出申请;“政策兑现”窗口按照办事指南要求予以收件。
(二)区政策研究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通过即正式受理后,转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对于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业务主管部门实质审核后,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
(四)实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登录黄埔兑现通—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
(六)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