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天河区支持初创企业集聚发展政策专项
各企事业单位、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穗天府规〔2020〕3号),我局现开展2023年度天河区支持初创企业集聚发展专项的申报工作。
一、资助内容
支持初创企业集聚发展。
新入驻“天河优创”上榜孵化器,且近三年累计获得200万元以上市场投融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按照实际租用孵化面积给予在孵企业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入驻的孵化器获得的“天河优创”一、二、三等次进行划分,分别给予每平方米每月30元、20元、10元补贴,每个孵化器扶持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0家企业。对经运营机构或孵化育成服务机构引进且由区科工信局备案通过入驻广州(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天河基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0平方米办公场地三年的租金和管理费补贴。创新企业入驻基地成功孵化后,离开基地在“天河优创”等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不超过三年办公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全额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且为注册地在“天河优创”上榜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对其 2022 年度实际租用孵化面积最高不超过 300 平方米进行补贴。(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参照《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中在孵企业的定义)
2.为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 36 个月的科技企业,或 2022 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2020-2022 年三年内累计获得银行贷款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融资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以资金实际到账日期为准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
1.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2.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