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州市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支持内容
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是在广州生产运营的企业,项目实施地须在广州市。
(二)企业需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
(四)项目已建成且完工,建设起止时间须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20日。项目完工的基本条件:项目已完成既定的投资计划和主要建设内容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完成误差范围最大不超过20%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变化在20%以上或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经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误差范围不超过20%。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完工核算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应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
(五)申报单位未被纳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支持方式
(一)资金采用事后奖励方式,采用竞争性评审。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评定为试点示范项目,每个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四、申报材料
1.封面(附件1);
2.申报承诺书(附件2);
3.项目申请表(附件3);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附件4);
5.项目申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5);
6.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备案证(工信部门出具的技改项目备案证,或发改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
(3)企业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额(含税、不含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含税、不含税)、付款金额、项目的实际完工期、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且附上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入固凭证。
(5)企业2023、2024年度审计报告(对于2024年成立的企业,只需提供当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