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申报认定
政策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组织开展首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工作指引》第三章规定的基础条件,如下:
(一)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的国家级产业园区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或者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协同发展。
(二)条件保障。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者明确专门职责的内设机构。
2. 具有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3. 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4. 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成效。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取得较好的成效:
1. 积极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业务且成效明显,在产业链下游之间以及产业链之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投融资等方式,实现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累计数量不少于 10 个。
2. 积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在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并形成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或者产业化的良好运行机制。
3. 积极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在专利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并取得较好成效,助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术融链入链,加速成长壮大。
4. 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组织建设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20 家。
工作程序
(一)申报。建设主体作为申报单位,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书(附件1)。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央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可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并报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推荐。各省级知识产权局按照《工作指引》,对建设主体的基础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核实,在分配名额(附件2)内,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方推荐和中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