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智慧交通专项)项目征集
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交通运输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关于开展标准化试点的有关部署,促进智慧交通高质量标准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在智慧交通领域的引领作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印发《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智慧交通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启动2024年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智慧交通专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内容
重点围绕智慧物流、智慧出行及相关新型基础设施等方向,依托客货运枢纽等重点场景及行业重大工程,在多式联运、冷链物流、无人化配送、一体化出行服务及智能产品装备、数据交换、智能监测等方面,通过标准化试点创新智慧交通发展模式,实现相关产品、服务和技术等成套标准验证与先进标准研制、应用、推广。试点单位开展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建立健全与试点方向和内容适配的工作机制及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构建或完善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体系对智慧交通全周期建设的支撑引领作用,为成体系推动重点标准实施提供保障。
(二)持续推动标准研制。
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结合实际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制定,对基础较好、符合行业发展需求的企业标准按程序争取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时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三)提升标准化基础能力。
应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试点单位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标准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加大国际标准化人才选培力度。
(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评价。
加强纳入试点标准体系标准的实施应用,制定标准实施方法和推动措施,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建立并完善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以及标准实施情况检查、考核等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与自我评价。
(五)完善持续改进工作机制。
总结试点方法、经验,制定标准化试点持续改进与保障措施,加强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推动智慧交通技术发展和应用。
(六)创建智慧交通品牌。
积极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总结提炼智慧交通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积极跟踪国际标准动态并参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争创智慧交通品牌,以标准提升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组织方式
试点建设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织开展,在试点征集、申报推荐、审核确定、跟踪督导、评估验收等阶段协同推进。
(一)试点征集。
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总体要求,结合智慧交通标准化工作实际,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联合印发征集试点项目通知,启动标准化试点工作。
(二)申报推荐。
符合试点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 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推荐,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书面推荐函报送交通运输部。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三)审核确定。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从方向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和实施可行性等方面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形式审查、集中评审、联合审定等程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形式审查。交通运输部负责推荐申报项目的受理核实,主要核实申报项目的资料完整性、一致性与真实性。
集中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价,提出试点候选项目建议。
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专家评审结果组织联合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项目,作为试点候选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试点候选项目,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文,下达试点任务。
(四)跟踪督导。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指导和评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督促各项试点内容落到实处。对评估结果未达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终止和通报取消试点资格。
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确需对试点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实施期限、参与单位等进行变更的,试点单位应在试点期结束前半年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五)评估验收。
试点项目期限为 2 年,标准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试点期满后,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对试点项目期满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验收,验收工作按照自查评估、验收初评估、试点验收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自查评估。试点单位经自查评估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填写申请材料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自查评估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须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期验收,经省级部门审核并报交通运输部同意后,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延续试点期,期满前按程序申请验收。
验收初评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试点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达到验收标准的,形成初评估意见报交通运输部。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督促试点单位进行整改,需延期的按程序办理延期手续。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直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开展验收工作。
试点验收。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验收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包括现场考察评估、资料查验审核等,审核试点内容及目标、实施方案、取得成果、考核指标、实施效益等。验收专家组将验收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试点验收结果。
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通过验收的试点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复核,确认验收结果后,联合公布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名单;对于未通过验收的,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馈验收意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试点单位限期整改,试点单位须在延续试点期内完成原定试点目标及有关整改工作,并再次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取消试点资格。
保障措施
加强标准化试点跟踪指导,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优先列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在申报国家和行业相关项目及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制定试点保障措施,及时报告试点项目进展。鼓励地方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推动社会资金等共同投入。加大新闻宣传力度,通过现场交流、工作培训、编印典型案例集等方式促进试点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