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
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列入2025年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4,连续两次监测合格本次免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5。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对于本年度拟申报与列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将“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此次动态监测暂不包括我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该批企业届时与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监测一并进行。
《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申报条件及标准:
1.原则上是地级以上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营业执照记载信息与实际运营情况一致-
3.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或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
4.企业信用良好,经营规模、效益、质量、带动能力、竞争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为候选企业。
申报数量
为加强农业龙头企业队伍建设,参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本年度探索实施递补申报。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年度本级审核监测不合格企业数+2的数量进行递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