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促进外贸发展事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库
为促进外贸稳定和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争创国际竞争新优势,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等文件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对经国家批准从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为在我省(不含深圳,下同)登记注册的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经专项评审、复核等程序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用于保险公司落实保险费减免计划。
二、支持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所收取为我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
三、支持标准
根据保险公司承保我省不同类型企业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收取保险费给予以下资助:
1.一般企业类:按照保险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2.小微企业类: 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给予8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2018年度出口额的 0.08%。
3.中型企业类: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给予80%的资助,对企业的资助额不超过投保企业2018年度新兴国际市场出口额的 0.08%。
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种的企业分类,具体解释详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程序收集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省一级保险公司应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省级保险公司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保费减免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提供收取保费相关佐证资料以及保险公司专项资金收款账户信息。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二)保险公司应为专项评审提供以下材料。
1.“一般企业类”
(1)《一般企业类业务保费减免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3,盖公章);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保单明细表(复印件)
2.“小微企业类”:
(1)《小微企业类业务保费减免申请汇总表》(附件4,盖公章);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3.“中型企业类”
(1)《中型企业类业务保费减免申请汇总表》(附件5,盖公章);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3)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4.专项评审过程中认为所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资金审核结束后,上述材料由第三方机构整理并送省商务厅归档。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为加强对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合规、高效、安全使用,资金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审
省商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出申请的保险公司开展年度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实收保费(含垫付,下同)进行专项评审,并于4月30日前出具《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收保费)专项初审报告》。
(二)复核
省商务厅会同第三方机构到保险公司和部分投保企业现场核查相关原始申报材料(对初审报告中资助金额大于1万元的,委托第三方随机抽取5%投保企业赴现场核查申报材料;大于200万元的,省商务厅派员赴各投保企业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保单文件、企业付款银行水单、保险费全额发票,并根据2018年度出口额不超过 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名单以及2018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中型企业名单等海关数据核定中小微企业名单和资助额上限,根据保险公司应收款台账核定中小微企业垫付情况等。由第三方机构于7月31日前出具《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实收保费)专项评审报告》,确定各保险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保费发生额、资助额等。
(三)拨付
省商务厅根据复核情况出具复核意见,按有关程序拟定资金明细入库计划,待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以批准安排预算金额为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项目计划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项目拨付。资金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拨付至各保险公司
六、资金绩效管理
(一)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
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主动作为,积极加强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外贸新业态,针对所承保企业不同地区、不同商品、不同市场推出特色险种,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做到应保尽保,不断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促进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我省外贸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二)加强专项资金追踪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追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在收到拨付资金后,应专款专用,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制定并落实保险费减免计划,在收到资金后2个月内将非垫付类业务所获资金按比例转付至当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企业,拨付完毕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商务厅和投保企业所属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有效抓手,专门用于检查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效率和综合效果。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调整收回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保险公司应在资金拨付完成后,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上报省商务厅及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企业投保情况的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