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深港联合资助A类项目”
申请内容
深港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机器人与智能装备、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脑科学与脑机工程、软件与信息服务、生物医药与医疗技术、合成生物技术、海洋与环境、高性能材料、下一代网络通信技术等。
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〇五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圳市财政局,深科创新规〔2024〕4号;
(四)《深圳市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技创新规〔2023〕7号;
(五)《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局,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
支持强度与方式
(一)支持强度:立项项目不超过20个,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深方项目总预算的50%。
(二)支持方式:采取事前资助方式,竞争性择优支持。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
①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实际开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单位;
②申请单位已与香港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
3.合作单位:
香港合作单位应当是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或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即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4.其他
①深方和港方单位分别向各自科技部门进行申请,单方申请无效;
②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和其他成员不存在被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惩戒情形,未被列入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和超期未退款名单;项目组成员未被列入验收不通过名单;
③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申报;
④同一项目不得多头和重复申报;
⑤涉及科技伦理和科技安全(如临床、生物、信息、生态等)情形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⑥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
(二)限项条件
1.一般企业
①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②2024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不得牵头申请。
2.获得2023年度、2024年度国家或广东省科技奖励获奖的企业
①同一单位限牵头申请2个项目;
②2024年1月1日以来,获批立项或拟立项的申请单位,限牵头申请1个项目。
202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企业,不受上述限项要求限制。
3.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在研是指项目立项至项目验收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