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荔湾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第二批)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一、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一)申报单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国内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做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人员“三落实”,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维权经费投入。
2.申报专利国内维权项目的,应为2024年度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不含行政调解)中最终胜诉的请求人,或在专利侵权纠纷民事诉讼中最终胜诉的原告,或在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司法诉讼中成功无效涉案专利的被请求人或被告。
3.申报专利涉外维权项目的,应为2024年度在专利涉外侵权纠纷中,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判(裁)定胜诉的原告或利害关系人;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的被告或被调查对象。
4.申报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且该驰名商标在2024年度的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最终判(裁)定胜诉。
5.申报驰名商标涉外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注册商标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驰名商标的涉外侵权纠纷中最终判(裁)定胜诉,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
6.申报地理标志国内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地理标志应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最终判(裁)定胜诉。
7.申报地理标志涉外维权项目的,申请人的地理标志应已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且在2024年度该地理标志的涉外侵权纠纷中,申请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判(裁)定胜诉或最终获判(裁)定不侵权。
8.申报商标异议维权项目的,应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并在2024年度最终胜诉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9.申报商标无效维权项目的,应为对已生效的商标依法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在2024年度最终胜诉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三)项目数量及资助标准
具体立项数量和实际扶持标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区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已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未达到本项目最高扶持额度的,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额内扶持;获市级同类扶持资金达到本项目最高额度的,区不再给予资金扶持。
具体如下:
1.专利国内维权项目,发明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专利涉外维权项目,发明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专利涉外维权项目如属于应对国外权力机构调查并最终胜诉的,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驰名商标国内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驰名商标涉外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5.地理标志国内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6.地理标志涉外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
7.商标异议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8.商标无效维权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说明: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重复资助,一个申报单位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资助过的维权案例不得重复申报。
知识产权维权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涉外专利案件。“涉外”是指权利人注册地在荔湾区行政区域内,案件的发生地、审理地或执行地在境外。
以上“最高资助金额”并非最终资助金额,项目最终资助金额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四)申报材料
本项目申报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统一提供原件的彩色PDF格式扫描件。
1.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2.申报单位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工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维权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情况及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情况(时间、地点、经过、成效)等;
3.申报项目涉及的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涉及的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5.申报项目涉及的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维权案件最终判(裁)定、行政处罚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6.申报项目涉及的商标异议申请受理文书、最终判(裁)定的法律文书和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7.申报项目涉及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受理文书、最终判(裁)定的法律文书和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8.申报项目涉及的宣告专利无效的已生效法律文书、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9.应诉举证、投诉举证、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10.非中文材料应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国(境)外形成或取得的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12.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13.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14.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下载 | 操作 |
|---|---|---|---|---|
| 1 | 广州市荔湾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书(知识产权维权项目) | 我要办理 | ||
| 2 | 申报单位开展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维权工作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申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度、维权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情况及知识产权维权案件情况(时间、地点、经过、成效)等 | 我要办理 | ||
| 3 | 申报项目涉及的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4 | 申报项目涉及的注册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定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5 | 申报项目涉及的专利、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等维权案件最终判(裁)定、行政处罚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6 | 申报项目涉及的商标异议申请受理文书、最终判(裁)定的法律文书和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7 | 申报项目涉及的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受理文书、最终判(裁)定的法律文书和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8 | 申报项目涉及的宣告专利无效的已生效法律文书、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9 | 应诉举证、投诉举证、法律服务合同等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我要办理 | ||
| 10 | 非中文材料应同时提供具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国(境)外形成或取得的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我要办理 | ||
| 11 |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可使用电子证照) | 我要办理 | ||
| 12 |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 我要办理 | ||
| 13 | 银行开户材料或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 我要办理 | ||
| 14 | 申报单位承诺书(加盖公章) | 我要办理 |
| 序号 | 附件名称 | 详细要求 | 示例样本 | 操作 |
|---|---|---|---|---|
| 1 | 科技查新报告 |
科技查新报告 |
我要办理 | |
| 2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
我要办理 | |
| 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
我要办理 | |
| 4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专利、质量体系、标准、行业综合排名等证明材料).pdf |
我要办理 | |
| 5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产学研合作协议.pdf |
我要办理 | |
| 6 | 国家标准.pdf |
国家标准.pdf |
我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