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兑现申报工作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南沙区培育科技企业实施办法》(穗南府办规〔2025〕5号)第八条。
二、申请条件
1.申报单位2024年至申报奖励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须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统计关系归属南沙区(以统计部门核查时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申报单位是由南沙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申报单位须在南沙区实质性运营(申报单位经营场地面积按不低于单位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三分之一、人均10平方米核算(核算方式详见附件5);其中,南沙区属国企、2025年规上工业企业、与南沙区签订协议(应经管委会或区政府审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
三、奖励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年度为2024年,并由南沙区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年度为2024年,并由南沙区推荐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申请获得本奖励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补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承担。
四、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清单
1.封面(见附件1)。
2.目录(见附件2)。
3.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申请表(见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
4.营业执照或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承诺书(见附件4,加盖单位公章)。若承诺书是授权代表人签署的,须另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7.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商业银行出具的加盖有银行业务章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8.申报单位在南沙区实质性运营的佐证材料:
①提供现行有效的区内办公场地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产权查册。(模板详见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本指南第二条第3点“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的单位无需提供)
②申报单位2025年7月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模板详见附件5)(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本指南第二条第3点“可直接确认已符合实际办公条件”的单位无需提供)。
(二)材料提交要求
1.申报材料须按材料清单1-8项的顺序扫描制作成彩色PDF格式电子版,内容应清晰可见。
2.区相关部门在受理审核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核查时,申报单位应主动配合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此次奖励申报资格。
五、申请时间
2025年8月13日9:00至2025年8月29日17:00,逾期视为放弃奖励申请。
六、受理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政策兑现窗口
联系电话:020-12345。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主管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科学技术局
邮箱地址:kcfwzx@gz.gov.cn
咨询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时限
42个工作日(该办理时限扣除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扣除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公示所需的时间;其他需要扣除时限的特殊情况)
九、办理流程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请登录南沙@i企搜索“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奖励”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须将申报材料扫描后按顺序制作成彩色PDF格式电子版,按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电子版。需要盖章的申报材料可上传盖章扫描件,也可使用电子签章。本次采用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区政策兑现窗口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申报单位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2.部门核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报单位是否存在不予奖励情形进行核查(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即视同授权区科技局核查申报单位相关数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形成奖励资金安排方案。
3.审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费额度和审批权限提请区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科技政策兑现评审小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
4.公示与拨付奖励资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奖励资金安排方案挂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扶持奖励资金,提供对申报单位奖励金额的审批文件,并按《广州南沙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予以奖励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兑现。
5.追回奖励情形。已申请本奖励的单位,如在资金发放前出现不适宜继续享受政策支持的情况,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停止发放。有关单位如存在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瞒报迟报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配合退回已发放资金;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该单位申请本区科技创新政策支持;涉及违法违规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其他
本奖励事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区工作实际动态调整。本奖励事项由南沙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