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前海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创业载体运营奖励
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人工智能(AI)+产业专项资金受理与审核操作规程(试行)》(深前海〔2025〕23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深前海规〔2024〕12号,以下简称《十二条措施》),为做好2025年度前海港澳青年就业创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港澳青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制定本申报指南。
申请主体
1.申请《十二条措施》支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均应当在前海合作区实际经营,且申请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中,实际经营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经营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书面承诺“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纳入前海合作区统计核算的“四上”企业;
②在前海合作区内固定生产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总部企业或超过100平方米的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③港澳青创企业需在前海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人员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实际工作。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对从业人数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前海合作区;同时,根据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规模、从业人员情况,申报年度在前海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从业人数不满3人的,全员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②从业人数3人(含)以上不满10人的,至少需要有3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③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至少需要30%(含)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④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至少需要30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
⑤港澳青创企业至少需要有1人在前海合作区缴纳社会保险。
(3)账务在前海合作区
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且有相关业务通过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前海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港澳青创企业对账务不作要求。
2.港澳青创企业除满足单位类的第1项要求外,还应当商事登记不超过五年,且港澳青年合计持有该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25%以上。股东为境外企业的,港澳青年在境外企业中持有的登记股权或者股份经穿透折算达到港澳青创企业登记股权或者股份25%以上。
3.创业载体除满足单位类的第1项要求外,还应当取得人力资源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认定或者备案。
扶持内容
支持创业载体在前海合作区集聚运营,服务前海合作区港澳青年就业创业。
面积达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满足运营需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且在孵港澳青创企业占比达到在孵企业总数50%以上的创业载体,按照以下情形对其运营企业予以奖励:
(1)创业载体每200平方米有1名港澳青年的,按照每名港澳青年1万元给予运营奖励;
(2)创业载体每100平方米有1名港澳青年的,按照每名港澳青年1.5万元给予运营奖励;
(3)创业载体每50平方米有1名港澳青年的,按照每名港澳青年2万元给予运营奖励。
同一创业载体运营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运营奖励,奖励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扶持区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