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
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省科技厅现发布2026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要求
(一)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的,在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允许申报。
(二)同一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专题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三)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严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2.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3.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受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存在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专题背景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开展天使投资业务,帮助广东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本专题。
申报单位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申报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人应在申报单位任职 1 年以上,以缴纳社保信息为准;
2. 申报人应参与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2 年(24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
2.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2 年(24 个月)不超过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6%;
3.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4 年(48 个月)不超过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4%。
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投资方式仅限于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相关数据以企业接受投资的上一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为准,如企业设立与接受投资在同一年,则以接受投资当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报告为准(资产总额计算时减去相应的投资金额);单个申报单位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申报单位将后补助资金以绩效或奖金等形式用于支持申报人。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