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
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加快构建“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链,省科技厅现发布2026年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要求
(一)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的,在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不允许申报。
(二)同一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专题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三)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严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2.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3.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受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存在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专题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立足广东区域创新能力发展情况,本专题旨在引导孵化器、技术源头单位(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被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起或参与设立基金,推动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单独或联合上述单位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支持概念验证活动,助力原始创新及早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设立本专题。
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 2023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持续填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 5%,且在 2023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助经费超过 1000 万元;并在 2023 年 7 月 1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 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 2023 年 7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
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在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 实缴出资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3%计算;
2. 实缴出资额超过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5%计算;
3. 实缴出资额超过 5000 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计算。
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及财务记账凭证为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