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天河区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专项第一批(第四季度)
一、基本信息
(一)政策依据:《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穗天科工信规字〔2025〕2 号)。
(二)政策条款:
第一条【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5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含)—1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1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第二条【支持腰部企业发展壮大】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亿元(含)—5 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3 亿元(含)—0.5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3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规模提升】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000万元(含)—1 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3 亿元(含)—0.5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2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三)主管部门: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申报起止时间
第一季度:2025 年 5 月 2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
第二季度:2025 年 6 月 20 日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第三季度:2025 年 9 月 22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第四季度:2025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 月 22 日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第一条【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
2. 申报企业(集团)2024 年营业收入达 5 亿元以上;
3. 申报企业(集团)2025 年 1-2 月或 1-5 月或 1-8 月或 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5 亿元以上。
(二)申报第二条【支持腰部企业发展壮大】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
2. 申报企业(集团)2024 年营业收入达 1 亿元(含)—5 亿元;
3. 申报企业(集团)2025 年 1-2 月或 1-5 月或 1-8 月或 1-11月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
(三)申报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规模提升】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原则上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纳统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
2. 申报企业(集团)2024 年营业收入达 2000 万元(含)—1亿元;
3. 申报企业(集团)2025 年 1-2 月或 1-5 月或 1-8 月或 1-11月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支持:
1. 获扶持季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 获扶持季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
3. 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支持标准
(一)第一条【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的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5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含)—1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1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1000 万元给予 5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10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400 万元。
(二)第二条【支持腰部企业发展壮大】的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含)—5 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3 亿元(含)—0.5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3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
(三)第三条【支持中小企业规模提升】的支持标准: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1 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集团),申报当年,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且增量达 0.3 亿元以上的,按季度给予以下支持:
1.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3 亿元(含)—0.5 亿元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1 万元支持;
2. 季度累计营业收入同比增量 0.5 亿元以上的,按同比每增长 1000 万元给予 3 万元支持。
当季度支持金额按剔除当年基于本条已获得的支持金额后兑现,每家企业(集团)每个季度不超过 20 万元,每年累计兑现金额不超过 80 万元。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登录“广州市天河 区政策兑现服务平进行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二)受理。办理机关在申报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补正材料的期限,申请人按时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再次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三)决定。主管部门在受理通过后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形成项目支持方案。
(四)公示。项目支持方案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兑现。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支持方案,主管部门办理奖励资金兑现。
六、申报材料
七、办事窗口
本次采用网上申报形式,无需提供纸质材料,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 5 楼 525 开设政策兑现窗口,由工作人员现场指导企业进行线上申报。
八、常见问题说明
申请本项目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